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辨思
2021-04-12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2期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1 人工智能的概念与分类
人工智能涉及的领域非常之广泛,有关于人工智能的研究方兴未艾。然而,人工智能目前尚没有受学界统一认可的定义,难以概括出何种计算机程序可以被称作人工智能。
1.1 人工智能的纷繁定义
拥有“人工智能之父”之誉的约翰·麦卡锡(John McCarthy)在1956年时第一次提到人工智能这个概念。不同于普通计算机程序,人工智能可以独立分析问题,自主学习并汲取经验,“量体裁衣”给出解决方案,而非仅仅是被动地接受程序员的操作。罗素(Stuart J.Russell)和诺维格(Peter Norvig)在《人工智能:一种现代方法》一书中提到四种人工智能的定义:像人一样行动、像人一样思考、理性思考及理性行动。[1]但这仅仅是基于技术层面提出的人工智能的目标,现实中并不能以机器的外观与行为表现来断定其是否达到了人工智能的标准,以防产生在科技与法律层面上理解不一致的歧义。[2]
虽然在现代社会的各领域中均可见人工智能的影子,人工智能已经悄然渗透进人类的生活,但是如若要对人工智能做出一个准确统一的定义仍不是一件易事。许多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是运用人工手段在计算机上实现的智能,从而构建出一套能够模仿人类思维方式的智能系统,运用于智能家电与自动驾驶汽车中的软件系统均在此列。而《人工智能辞典》则将人工智能定义为一种与快速发展的技术有关的系统,这些技术使计算机能够像人类那样以智能的方式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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