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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意图的认定为视角的商标囤积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1-04-12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2期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1 问题的提出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市场经营者对商标的重视度日益提升,我国在近几年也跃升为商标注册申请量大国,但随着申请量的增加,“未使用”商标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商标的恶意囤积现象屡禁不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前,实践中囤积商标注册被归类为第四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但仅仅在无效宣告阶段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无效宣告制度与撤销制度中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可撤销,而没有在申请阶段明确注册商标申请的“使用”,致使我国无法在申请阶段就遏制恶意囤积商标的出现,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和在先权利人权益的损害。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优衣库”侵犯商标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恶意取得商标并利用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历时5年最终尘埃落定,在这5年期间不仅双方的权利状态不确定,该案更是耗费了审查与审理资源。最高人民法院秉持激活商标、促进商标使用的原则,将两原告的涉案商标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我国目前将囤积商标注册归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来进行规制,但商标囤积行为并未采取伪造申请文件等欺骗手段申请商标注册,也未采取与欺骗性质相类似的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实施商标囤积的行为人经过正当程序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段是合法的,适用第四十四条来规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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