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的理论探讨
2021-04-12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2期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1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和现行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法方面,我国一直有“坦白从宽”刑事政策,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具体是指通过区别对待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进而教育、感化和挽救其中的大多数,“‘严’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依法着重打击某些严重犯罪。通过‘宽’‘严’的良性互动,使刑事政策宽严适度,达到打击犯罪,减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1]”。1979年《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即使不构成自首,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也可以从轻处罚。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2015年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存在特定情形的贪污罪犯罪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对认罪认罚的具体措施和标准作了初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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