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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以《民法典》适用为视角

2021-03-17汪楷程

关键词:规则防控疫情

曾 艳,汪楷程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2)

一、问题的提出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使得不少企业与公司间的合同履行受到了极大阻碍,封城、交通管制、限制出行、延长休假等措施对合同履行产生了诸多影响。随着疫情防控的常态化,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障碍也将持续存在[1]。在后疫情时代,如何应对疫情的常态化防控可能带来的损失分配问题,引发了许多专家学者的思考。问题的核心都是围绕新冠肺炎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后,当事人如何寻求救济,以及是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等。

早在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记者问时就指出,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给群众带来了不便,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属于“不可抗力”。(1)参见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随后,在多地地方政府与法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纠纷提供的各类指导意见中也纷纷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2)参见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停止聚集性就餐活动的通告》:“二、本次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消费者退改餐饮服务预订,餐饮服务单位应以疫情防控大局为重” ;安徽高院民四庭《新冠肺炎疫情下,涉及房地产纠纷怎么处理?》,解答1指出,疫情是自然事件,疫情一般属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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