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概念在我国刑法制度中的运用研究
2021-03-16初杰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应用
初杰
摘要:如今,我国法学界对于“社会危害性概念是否应当应用到我国的刑法制度中”有着较大的争议。本文正是从这一立场出发,从社会危害性概念在刑法制度中应用的必要性分析入手,提倡在我国的刑法制度中有效运用社会危害性概念。并在文后从社会危害性观念的规范化、部分均衡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合理修改以及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个方面提出了社会危害,现在我国刑法制度中在运营策略。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法制度;应用
1.我国刑罚制度中使用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必要性
1.1犯罪定量因素决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但由于犯罪概念中存在着定量因素,使得我国的刑法中存在的罪刑法定和国外的罪刑法定有着一定的差别。具体而言,其他国家的罪刑法定带有显著的彻底化特征,在立法工作中同步做到了“罪”、“刑”的完全法定,而我国的罪刑法定带有一种不彻底性的特征,仅仅在“刑”方面做到了法定,并未做到绝对确定“罪”。在这种“罪”的标准尚未完全标准化的情况下,社会危害性无法完全的从刑事司法中脱离出来。在绝大部分司法实践情况下,社会危害性的量就是最为直接的判断对象,对犯罪人员的罪与非罪判断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在定量化的犯罪模式下,因为人类的认识能力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限制,立法体系中无法将每一个个罪的入罪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相关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然需要考虑刑法制度中的社会危害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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