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带贫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性比较研究
——基于和田地区Z县的调查
2021-03-16杨振宇张晔刘洋
农业与技术 2021年4期
关键词:评价
杨振宇 张晔 刘洋
(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天然具有益贫性的组织”,在联合国2011年关于合作社的报告《合作社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实施合作社年》中这个定义首次被提出。报告中归纳总结了合作社的6项社会功能,第1项就是减贫。功能解释为合作社从实质上可以理解为是弱者的联合,而对于农村地区来说,弱者的定义就是贫困,因此合作社具有益贫性的显著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贫模式具备多样性,采用不同带贫模式的合作社,其益贫性也参差不齐。2020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产业扶贫工作的意见》中提到支持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创建,加大合作社人才培养力度,增强带动能力,完善政策扶持与带贫效果挂钩机制,在项目安排、资金扶持、示范评定、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大对带贫能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国内学者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性问题开展了广泛研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性首先由吴彬与徐旭初提出,其认为贫困人口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的合作关系,以“抱团—取暖”的方式脱离贫困陷阱,并提出合作社的益贫机制就是能够给贫困户社员带来利益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分为服务联结方式、合约联结方式与产权联结方式。陈宏伟在江西省罗霄地区调研发现,合作社在参与扶贫的过程中,之所以益贫性参差不齐,是因为采取了不同的带贫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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