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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探析

2021-03-15孙恭平

锦绣·中旬刊 2021年8期

孙恭平

摘要:文章从五个方面阐述了现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给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标准认定;财产收益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用途标准

根据《婚姻法》41条款之规定,根据债务的发生目的以及用途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需求使用,在此范围以外的认定为个人债务。我国现行的是婚后所得夫妻共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均为共同所有,债务亦共同承担,符合现有婚姻关系的判定标准。但是,上述制度并非全无缺陷,例如,“夫妻共同生活”标准相对模糊,尚无可以具体参考的司法解释,由于家庭生活一般较为隐秘,且夫妻双方因个别共同利益容易相互串通,故在举证上相对困难,所以该用途标准虽然合理但是适用困难。

(二)家事代理标准

家事代理标准的判断标准为《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即夫妻任意一方与第三方进行的借债行为均意味着被另一方知晓并认可行使的代理权。家事代理标准中认定的代理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目的为节约各项成本,但是代理范围并未给出具体明确,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参考生活所需八大类别,结合家庭和当地实际标准进行合理性判断。该判断标准的确定为代理标准较为模糊,自由裁量余地较大,实际判断中受主观意识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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