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刑事诉讼衔接的 “先民后刑”审理模式
2021-03-15沈倩颖
锦绣·中旬刊 2021年8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等问题。但由于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依然原则,并未具体规定制度外与其有密切关联的公益诉讼、刑事诉讼衔接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受案难、审理难、裁判难现象尚未有效缓解,案件数量和质量都受到一定影响。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重点在于理顺各种关系,建立健全相关衔接机制。因此,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刑事诉讼之间,探索“先民后刑”审理方式,并明确相关规则,有助于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刑事诉讼
一、审理模式现状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同时具有民事违法以及刑事违法双重属性,《若干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具有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需要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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