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2021-03-15杜祥
锦绣·下旬刊 2021年9期
杜祥
摘要:以信息主体控制权为核心的保护架构面临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不确定、权利异化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无法发挥作用的缺陷,目前我国大户据个人信息保护表现为立法保护滞后、刑法保护被动和民事司法救济无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利用面临数据人格塑造和现代权力控制的新挑战,必须从多元、动态的角度做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整体制度建构。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公益诉讼;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最早的立法是2000年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禁止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是首部行业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2012年制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国家保护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2017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首次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2020年制定的《民法典》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专章规定,2020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信息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条款。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框架已经初步建成,随之《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通过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将正式进入法治轨道。
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分散,缺少纲领性法律
立法分散是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一大困境,我国通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个人信息加以规定,从人格权、隐私权等各个角度,对侵犯公民信息行为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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