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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2021-03-15丁瑶瑶

锦绣·中旬刊 2021年8期

丁瑶瑶

生命、自由和财产被普遍认为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人身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各国宪法严加保护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是公民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保障社会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在法治文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个国家以及国际公约对人身自由给予高度重视,我国宪法和部门法对人身自由都有相关规定。现阶段,我国对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仍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中非法剥夺或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对我国宪法中的保护规定,就“赵作海”案对现存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相应的对策。

一、关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自54宪法以来,我国历部宪法无一例外的对人身自由权加以保护。54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这是公民人身自由权首次上升到宪法层面的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公权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直到82宪法对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相较前几部宪法更为完善,也更加重视,是一部体现人民意志的根本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同时也规定了广义的人身自由即人格尊严、住宅安宁、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充实了宪法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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