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典当行业适用流质条款的必要性
2021-03-15蒋进
锦绣·下旬刊 2021年9期
摘要:典当融资是中国传统的融资方式,典当行业在中国已经存在一千六百余年,有其自身存在的现实价值及意义,典当融资具备高效、简便、快速等特点,受到中小企业及消费者的青睐,特别是中小企业,典当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但是我国典当行业由于自身经营形成的习惯,经常会在当票中约定流质条款,这种约定违反了现行法律禁止流质条款的强制性规定而常被认定为无效,已经颁布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428条对于流质条款的效力的态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禁止流质条款的存在已经严重制约了典当行业的发展,本文拟从典当行适用流质条款的合理性以及流质条款解禁之益两方面得出典当业可以适用流质条款的结论。
关键词:典当行;民法典;流质条款
1 案例梳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典当相关纠纷的案件事由为“典当纠纷”,笔者以“典当纠纷”为关键词,利用中国人民裁判文书网检索平台进行检索,共检索到20589篇文书,对文书进行定量分析,自2001年出现第一起典当纠纷的案例起,至今已经有20年,而关于典当纠纷的案例也逐步上升到2016年后呈现稳定的趋势,自2016年自2020年,5年间案例稳定在3000件左右,对文书进行定性分析会发现,典当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表现在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绝当物的处理,流质条款的认定等等。在以“流质条款”为关键词,利用中国人民裁判文书网平台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1472篇文书,笔者对文书进行定性分析发现,司法实务中大致以“让与担保、回购条款、以物抵债为落脚点对流质契约的效力进行认定”1。……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