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退款送铺”条款性质的认定
2021-03-15龚雪
锦绣·下旬刊 2021年9期
龚雪
摘要: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购买商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六年后价格如不翻番,出卖人全额退还购房款,铺位仍归买受人所有”条款,对于该条款的性质认定实务中存在不同意见,“退款送铺”条款在性质上是属于违约责任还是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笔者根据审判实例进行深入分析后提出自己的法律分析。
关键词:退款送铺;违约责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近十多年来,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各种营销手段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在房地产领域中,商铺是专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属于投资范畴,而并非刚需,相比于普通住宅,商铺的销售难度更大。近几年来,“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网络购物流行起来之后,实体商铺的销售更是难上加难,商铺的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购买商铺,往往会承诺各种各样的条款。
笔者根据实践中自己办理的案件展开,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六年后价格如不翻番,出卖人全额退还购房款,铺位仍归买受人所有”(简称“退款送铺”)条款性质的认定,根据法院的审判思路,提出笔者自己的法律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2012年,某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与某一购房者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六年后价格如不翻番,出卖人全额退还购房款,铺位仍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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