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冠肺炎对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挑战及应对

2021-03-15邱昭继

理论探索 2021年1期

邱昭继

〔摘要〕 从法律角度审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历了不明原因肺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和乙类甲管的传染病五种法律身份。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在新发生传染病面前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短板,存在概念含混、外延定义的封闭性、新发生传染病防治机制不完善的缺陷。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时,规范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中传染病概念的使用,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决策权并完善新发生传染病的防控机制。

〔关键词〕 新冠肺炎,传染病防治法,新发生传染病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暴发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坚持依法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法治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考验,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检验。正如2003年的“非典型肺炎”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许多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同样对传染病防治法帶来了诸多挑战。在疫情防治过程中暴露出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的许多短板和不足。习近平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