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典》中无权处分的效力
2021-03-15王佳辉
锦绣·下旬刊 2021年9期
摘要:无权处分一直是横跨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具体法观性桥梁,对于学界研究意义重大。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开始实行,我国自此进入民法典时代。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中,第五百九十七条对无权处分效力作了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对于无权处分效力的研究,以下将展开讨论。
关键词:无权处分; 标的物所有权 ;买卖合同
一、无权处分的定性
无权处分是指处分人无权针对特定标的物实施的可能导致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关于无权处分是一种事实行为還是法律行为,这一观点目前在学界有所争议,根据王泽鉴《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中的观点,无权处分分为最广义的处分,广义的处分和狭义的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处分权属于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并且处分权能是所有权人对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显然其不属于消费这样的事实上的处分,而是转让这种法律上的处分,是故,无权处分在行为属性上属于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将“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均包含在内,王利明教授曾撰文指出:“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换言之,无权处分是指“非为财产所有权人或未取得权利人授权,却以自己名义对该项财产进行法律上处分,从而实施的债权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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