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依据及其适用
2021-03-13吕明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吕明辉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法治的全面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推动,文件中提到“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法治舞台上的正式登场。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明了改革的前进方向。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正式授权“两高”可以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此项为期两年的刑事司法新制度试点工作正式扬帆起航。2018年,两年的试点期届满且取得显著成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事诉讼法》从而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吸纳入国家基本法律规定,正式在全国产生统一适用的法律效力。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提出、试点到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并全面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刑事诉讼程序面貌,调整了相应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职权配置,变动了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诉讼权益。而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刑事案件中大规模适用的现状下,理论界对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为什么可以从宽处理以及如何从宽处理,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依据及其适用产生了诸多观点争议与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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