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在欧美国家的发展差异与法理分析
2021-11-11董宇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董宇婷
(合肥工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0009)
一、被遗忘权的提出
近几年,伴随着数字技术与网络的高速发展,人们选择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元化,云计算、区块链、爬虫等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了更高效、更廉价的信息获取方式。与此同时,信息获取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经过不断的梳理、分析、整合、汇总,信息遍布于网络各个角落,互联网记忆的永恒性和随时随地获取的便捷性,让那些不愿提起的回忆和隐私曝光在公众视野内,这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其概念是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对于互联网上已经公开的、不适当的、不相关的或不再相关的、过时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者隐藏的权利。许多学者指出,被遗忘权的提出,对当前因信息革命引发的纠纷发挥着重要的缓解作用。
被遗忘权发源于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最早是用于犯罪记录的忘却,如英国的《罪犯改造法》中就规定经过一段时间不再犯罪的罪犯可以请求犯罪记录不予公布。20世纪80年代,《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公约》规定了对个人数据侵权时的删除保护,该条文的规定具有超前的预见性,为互联时代的数据保护做了铺垫。到了信息时代,拥有“大数据之父”之称的维克多·迈尔-舍恩伯将被遗忘权的适用场域转向互联网,他在《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中强调,在数字时代应当加强对数字痕迹的管控,回归遗忘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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