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价值考量与完善对策
2021-03-13王梓鉴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付 硕,王梓鉴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初心回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规范与价值
(一)从“地方实践”到“中央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使该项制度在我国历经十余年地方实践后终于上升成为法律刚性规定。[1]而在此之前,已有多地开展实践探索,最早可追溯至1998年陕西省合阳县政府联合当地法院共同制定的实施意见。后浙江、江苏及河北等多个省市地区相继出台有关文件,经过全国各地十余年的探索与发展,该项制度最终成为了一项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得以呈现。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入法以来,中央层面通过颁布并实施多部规范性文件来提炼各地实践经验以不断完善规范文本。①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印发并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专设第八章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202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对负责人的范围、应当出庭的案件类型、法律手续、不出庭的正当事由及后果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同时,笔者通过北大法宝网检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字段,关于该项制度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文件共计114件,主要涉及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文件及工作文件,从不同侧面对该项制度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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