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定位嬗变问题探析
2021-03-13王子豪胡蒙恩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王子豪,胡蒙恩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0)
近年来,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现象在司法实务频频发生、屡禁不止,致使未能及时有效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就此现象,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欲解决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频发和规制不诚信的法律行为,从而有效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1][2]
就当前理论研究的发展看,针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探索愈发成熟,为立法和司法实务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正当化基础。但是,就这些核心问题的探讨始终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制度性质和功能定位的误判导致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有效运行举步维艰。[3]而制度功能定位嬗变就是这一困境的根本症结,本文正基于此,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全面剖析。[4]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现状及功能定位
(一)立法概述
2012年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相关理论研究不成熟,具体规则制定仍存较大争议,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现象频发的司法背景下,进行的一种应急立法。故该法条一经颁布,直到今日依旧争议不断,理论界的各执一词,实务界对该制度始终保持着谨慎态度,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我国无法发挥其预设作用。虽然在颁布之后的几年中,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和程序运行进行解释和完善,但取得的积极成果甚微,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时间问题,反而让学者和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和定位陷入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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