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刑法中间谍罪既遂形态认定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启示
2021-03-13高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高 辰
(国际关系学院 研究生处,北京 100091)
长期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国进行渗透、刺探和破坏的活动屡见不鲜,对于我国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造成重大危害。最为惩治这一类活动的主要罪名,间谍罪对于打击这类犯罪活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法国刑法中对于间谍罪的有关规定相比,我国的间谍罪立法工作较为滞后,现有的间谍罪还是在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基础下设立起来的,难以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相适应。
中国正在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多样,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主要大国的中国和法国交往十分频密,而中法之间的间谍案例时有发生,从最富传奇性的时佩璞案,到近些年出现的李李案。关于间谍罪的分歧与争议从未停止,舆论上和法律上都会将间谍罪与相关的敌对“反华”和“反法”势力结合起来。除却外交途径以外,从刑法角度我们也应当关切法国的叛国罪与间谍罪以及两国之间的差异,增强法律理解与交流,保护海外华人权益,同时使我国间谍罪与叛国罪的立法和司法问题更加完备[1]。
一、中法间谍罪对比概述
依据分析刑法中犯罪罪名的思路,应该首先对法国的叛国罪与间谍罪作出定义,但是其不同于中国刑法,看似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其实质规制是同种行为,因此先对两个罪名进行简单区分。
(一)《法国刑法典》中叛国罪和间谍罪的定义
根据Littré词典,“叛国”和“叛国罪”是指奸诈的、邪恶的,以牺牲他人利益或他人信任作出的不忠行为和违背先前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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