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野生动物犯罪的轻罪化问题研究
2021-03-13罗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罗 炜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一、我国涉野生动物犯罪的重刑化的问题考察
(一)涉野生动物犯罪的重刑化特征
我国对于涉及侵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规制,主要集中于刑法的第341条和第151条中,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这四个罪的入罪门槛较低,量刑标准精确,在实践中呈现出一种重刑化的特征。
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四个罪名均为法定犯。侵犯法益的行为并非如自然犯那般人人知悉,其违法性的判断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性知识。例如行为人的猎杀对象是否为珍稀、名贵的野生动物,就需要严格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专门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分别简称《走私解释》和《野生动物解释》),对于一般的民众而言,由于这方面知识的匮乏,很难从动物的外观上迅速确定是否为国家保护的动物。
这三个罪中除了非法狩猎罪属于情节犯,其余的属于行为犯,行为人违反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就构成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而且这四个罪名在运行过程中普遍处罚较重,即便是属于情节犯的非法狩猎罪,也通常顶格处罚。而对于涉及猎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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