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之实体要件再解读
2021-03-13周云,张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周 云,张 兰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而确立了我国诬告陷害罪之实体要件。然而,实务中在适用该规则时,对该罪的构成要件部分内容却产生了许多争议,例如,其不法构成要件要素之行为是单数还是复数?其侵犯的法益究竟属于人身权利抑或司法秩序?关键词“事实”该如何解释等等。而这些实体问题的不同解释,往往关系着行为人之行为的“罪”与“非罪”。但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却未加以厘清,从而埋下了“同案不同判”的隐患。且法律规范内容理解上的歧义,还影响其指引功能的发挥,导致实践中诬告陷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现在亟需对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进行再解读,界分其中争议问题,以期对完善该规范有些微之作用。
一、诬告陷害罪之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符合性并不是整体的判断,而是需要法官在面对刑事个案时,具体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具备构成要件的各个要素,不存在离开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可见,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具备以及对其内涵的界定,影响着行为人的罪与非罪。而由于诬告陷害罪之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尚存在争议,因此,下文将对这些争议内容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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