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相关法理研究
2021-03-13王华兵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王华兵,李 峰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1131)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国务院2014年提出的职业院校办学改革新方向,其本质是参与办学者,由于其资本、管理、知识、技术等要素而享有相应权利。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通过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投资、管理,引入企业和社会开发课程和教材、参与教学过程等运行方式,建立国家和社会各方参与的职业教育新模式。[1]近年,混合所有制理论研究和实践运行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由于人们的惯性思维,加之现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导致人们对其认识并不一致。深入开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理研究,才能厘清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特征,推动办学模式的转变,实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理依据
混合所有制原本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其本质是产权主体多元化。[2]从宏观层次来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所有制结构中,其经济成分融合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如既有国有或集体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而作为微观层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一般所有权和经营权不相分离,即经营权人就是所有权人。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国营企业,即国家所有、国家经营;集体经济,即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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