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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对田宅产权的维护与贱民制度的消亡

2021-03-12吴业国葛金芳

中州学刊 2021年1期

吴业国 葛金芳

摘 要:两宋时期,田宅产权交易频繁,官府在保护田宅产权买卖的交易过程中建立了完备的法律制度,维护所有权的法律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但是因为上位法的存在,徽宗、理宗时期“子民”的田宅产权也时常受到侵夺。田宅产权交易立法,尤其是“天圣五年诏书”,从法制的角度维护了佃农在契约租佃领域的地位,赋予了以佃农为主体的客户的迁移自由,促进了客户的地域流动,从而催生出社会对佃农、人力、女使等贱民阶层权利保护的观念,他们被纳入编户齐民,成为五等户籍制的有机组成,拥有基本的人身权利,宋代对田宅产权的维护最终带来南宋初年贱民制度的废止。

关键词:“天圣五年诏书”;田宅产权交易;贱民制度;客户地位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1-0136-06

两宋时期,在田宅产权制度上,行“田畴邸第,莫为限量”①的政策。从产权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宋代官府对于地权结构的调整能力明显弱化,这是唐宋变革期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特征。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带来土地被大肆兼并、吞噬的现象,土地私有权的增大,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带来诸多影响。②面对民户产权交易频繁的现实,宋代官府逐步从土地所有制领域抽身出来,将其触角延伸至契约租佃领域。③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宋代通过约束田主对佃农的权利,来调整日趋普遍而又更为重要的租佃关系,达到对佃户田宅产权与人身权利的保護,其结果带来了生产关系领域客户主体佃户的地位的提升,乃至贱民制度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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