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订后对于完善央行经理国库制度的研究思考
2021-03-11王禹涵
金卡生活 2021年3期
王禹涵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修订后的《预算法》保留了央行经理国库的规定,国库工作内容更加明确,央行经理国库的内涵得到了拓展。
《预算法》关于
经理国库的修订
首先,明确央行经理国库体制。《预算法》修订后再一次明确了央行经理国库的体制,保留了“中央国库业务由央行经理”。1985年颁布的《国库金库条例》明确规定:“央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赋予国库六项职责和六项权限。据此,央行经理国库目前已走过36年历程,实践证明其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制度基础、技术基础和组织保障,经理国库建立以来权责清晰、运行良好、成效显著,且始终坚持守库有责、守库担责、守库尽责,牢牢守住“国库资金安全”“国库业务系统安全”两条底线,圆满完成了各级政府预算收支任务,促进了各级政府预算的顺利执行,有力保障了预算资金的高效安全运转。
其次,对央行经理国库职责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法律地位。修订的《预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从法律上正式肯定了我国多年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成果,也为下一步改革以及实现“国库收支一本账”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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