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绿色原则推进金融法体系深度改革
2021-03-11王小江祝晓光
人大研究 2021年2期
王小江 祝晓光
法律的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当生态环境危机威胁人类生存,人类与生态间的矛盾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时,金融法必须与时俱进真实反映人们对金融法的期望、追求和信仰,满足人类对金融法的多元、多层次的生态需要。金融法应根据金融资金运动和自然生态运动的规律与特点,通过金融与自然之间关系设定、原则要求和交易规范,强化金融宏观调控效力,提升经济发展效力,建立金融与生态双发展的合力制度体系。
一、把绿色作为基本规则纳入金融法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1],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已进入刚性制度建设和系统间合力发挥与源头控制体系构建的阶段。基于绿色金融在生态环境、绿色经济和绿色社会系统复合运行和关系处理与协调功能的特殊作用,通过法律方式规范绿色金融活动,固化金融机构绿色行为,是当前破除绿色金融深度发展阻碍,引领绿色金融高效率、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一)金融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客观存在和与法律调整的必然
绿色金融的本质是通过建立金融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形成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对绿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服务。资金作为生产的前置要素和基本要素,资金属性直接决定和影响生产属性,资金绿色化状况直接决定和影响生产过程绿色状况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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