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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转售利益的再分配

2021-03-10周尊进

艺术科技 2021年2期

摘要:追续权议题在本次《著作权法》的修订中激起了学界的激烈讨论,关于追续权入法是否有其正当性众说纷纭,反对者中有人否认其入法价值,有人认为国内艺术市场现状不适宜追续权的特性,有人以“挨饿的艺术家”“首次销售原则”等学说为基础反对追续权入法,然而这些观点未能全面细致地分析追续权的法理及其入法的利弊。追续权可以保证艺术家持续从创作的作品中获利,以鼓励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客观上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相契合;另外,追续权可以平衡艺术家与艺术作品商事主体的利益,促进艺术市场的公平正义与规范化的实现。再者,由于艺术作品本身具有特殊性,艺术家难以享受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复制、发行等权利并从中获益,追续权有平衡艺术家与其他作者之间的地位的价值。

关键词:追续权;艺术作品;艺术家;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DF5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4-9436(2021)02-0-02

0 前言

追续权源于20世纪初的法国,其定义为追续权人自初次售出艺术作品后,得从后续作品的转卖中提取部分收益的权利。20世纪20年代法国艺术市场一派繁荣,但其中所产生的绝大多数利润都被资本家和艺术品商人所攫取,而艺术家们甚至难以维持生计,为解决此矛盾,法国创立了追续权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自2010年始已开展了近10年,在最初的第一、二、三稿中虽未明确出现“追续权”字样,但均有相关实际内容确立期追续权制度,而在2020年上半年公开征求意见的修正草案中又将其删去了,可见追续权制度的设立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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