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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蹲300个,合理教育惩戒还是体罚

2021-03-10杨学友

检察风云 2021年1期
关键词:上诉人意见书横纹肌

杨学友

学习成绩不达标,罚蹲300个引恶果

曹欣欣(2005年9月出生)系某县第二中学二年级学生。2019年5月31日,年级组织的阶段成绩测试时,曹欣欣和另外3名同学因历史考试成绩未达标,被老师罚蹲300个。作为女学生,曹欣欣平素不擅体育运动,而且学校体育课及体育考试也没下蹲这个教学项目,现在要罚300个下蹲,别说一个纤弱的女学生,就是体质好的男学生也受不了。但曹欣欣拼尽全力做完300个下蹲。傍晚放学,曹欣欣开始感觉腿部疼痛,好在接下来两天是双休日,以為在家休息两天就好。可到了周一早上起床时,曹欣欣疼痛感未减轻反而加重,只好电话联系班主任老师,请假在家休息。一周过去了,曹欣欣突然出现尿液颜色不正常的情况,并告知其母亲。母亲当即带着曹欣欣到县人民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急性肾小球肾炎;2.肾病综合征。13天后的出院诊断为急性心肌炎。出院时病患精神差,检查提示肝功能、心肌功能受损,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曹欣欣转到省儿童医院诊治,住院10天,于2019年6月15日出院。曹欣欣两次住院共支付医疗费15982.66元,学校垫付医疗费15000元。

事后,曹欣欣的父母找到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学校觉得,学生成绩不达标,老师可以进行惩戒教育,再说当时也并没有限制时间让学生一次做完。学校并无不当,但从人道主义关怀出发,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就算是补偿了。曹欣欣父母未予接受,于2019年12月17日,将学校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暂定3万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鉴定后确定,并在起诉的同时,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损伤与下蹲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项申请了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为:横纹肌溶解症常见原因有过量运动、肌肉挤压伤、缺血、代谢紊乱等。被鉴定人以双大腿疼痛6天,茶色尿2天,于2019年6月5日入江西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其2019年5月31日曾被罚300个深蹲,之后发生横纹肌溶解症应与活动过度有一定关系。故被鉴定人曹欣欣横纹肌溶解症与下蹲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曹欣欣的伤残等级未达到评定标准;2.被鉴定人曹欣欣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7000元;3.被鉴定人曹欣欣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90日;4.被鉴定人曹欣欣横纹肌溶解症与下蹲存在因果关系。

体罚行为零容忍,学校担责100%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老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被告中学的任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罚曹欣欣深蹲300个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次,本案任课老师罚学生深蹲300个,主观上虽然没有要伤害学生身体的故意,但“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应为每位老师执教的基本要求,因此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再次,根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正当、合法,评定“被鉴定人曹欣欣横纹肌溶解症与下蹲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虽然被告中学提出鉴定意见判断曹欣欣患横纹肌溶解症与做运动有关系,这只是一种可能,并不是唯一,但并未举证证明曹欣欣患横纹肌溶解症除运动外还与其他因素存在因果关系。曹欣欣因身体受伤导致实际损失。因此,被告中学对曹欣欣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查实确认原告曹欣欣各项经济损失为52431.96元后,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判决:被告某县第二中学赔偿曹欣欣因伤所致各项损失共计52431.96元,核减已支付的15000元,尚需支付37431.96元。

学校上诉,二审法院不支持

被告中学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曹欣欣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曹欣欣受伤或运动过度导致患病错误。曹欣欣做下蹲运动一周后因血尿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记录显示曹欣欣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活动自如,双下肢无水肿。《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曹欣欣做300个下蹲运动存在肌肉过度活动史,而后发生横纹肌溶解症与活动过度有一定关系,但对于是否受伤,仅认为可能与肌肉及韧带拉伤有一定关系。300个下蹲属于初中生体质健康标准正常范围,也属初中生体育课标准中要求的体育运动项目,所谓专家意见认为活动过度错误。2.一审法院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老师罚学生深蹲300个属于体罚。上诉人认为这是对教育的误解,不利于保障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老师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克服缺点,可以适当地行使教育惩戒权,这是社会的普遍共识,法律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而不是错误的引导。本案老师让曹欣欣等学生适当增加运动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应认定为存在过错。3.一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学校承担全部责任错误。《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曹患病与活动过度有一定关系,但老师让学生做300个深蹲运动并不存在运动过度,也不属于体罚或变相体罚范畴。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即便曹欣欣患病与深蹲运动有一定关系,也显然不是主要原因,上诉人最多给予一定的补偿,上诉人已经支付了15000元,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曹欣欣答辩称,《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病症与运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明确认定,上诉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生保护有明确规定,历史老师也承认要求学生在10分钟内完成300个深蹲,该行为是体罚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曹欣欣是未成年人,身体状况良好,本次病症完全是因为被处罚深蹲导致,没有体罚,根本不会发生伤害,因此中学应承担全部过错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曹受伤与在校进行深蹲运动无关联,故不需承担相应责任。但除其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相应《司法鉴定意见书》在一审中已经举证、质证,鉴定意见明确“被鉴定人曹欣欣横纹肌溶解症与下蹲存在因果关系”,质证过程中上诉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依法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及教育惩戒权和责任范围的问题,尊师重教是每个学生应具备的基本品德,同理,学校、老师以及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也应当以师德为表率,关心关爱学生的健康成长,实施的任何惩戒应当遵循犯错在先的基本原则,即以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等学校管理规定的情形为前提。本案受害学生曹欣欣并无违规违纪行为,故上诉人提及的教育惩戒权无从谈起。如前所述,曹欣欣因300个下蹲运动导致横纹肌溶解症,其本人并无过错,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过错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某县第二中学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二审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其一,罚蹲300个,是合理范围内的教育惩戒还是体罚?学校虽认为系合理教育惩戒,但未能提供法律法规或者教育部门制定的规定等依据,其理由因无依据而不能成立;再者,惩戒通常针对的是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曹欣欣并不存在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违纪行为,其惩戒缺乏合理性、正当性。

其二,学校应否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虽然鉴定分析意见中有“而后发生横纹肌溶解症应与活动过度有一定关系”,但仅仅是说“横纹肌溶解症”,并非指曹欣欣的整个伤害及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最终的意见为“被鉴定人曹欣欣横纹肌溶解症与下蹲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认定曹欣欣所受之伤系体罚造成的。在曹欣欣并无过错的情形下,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学校提出的“该鉴定意见不具唯一性”,“即便曹欣欣患病与深蹲运动有一定关系,但显然不是主要原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学校并未能对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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