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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生带病上岗猝死

2021-03-10秦风

检察风云 2021年1期
关键词:身体状况基础性医学院

秦风

(图/视觉中国)

实习医生猝死

1993年出生的胡康,是江苏省盐城市人。胡康医学本科毕业后,考进江苏大学医学院,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从2015年起,所有新招收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2016年9月15日,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甲方,以下简称一人医)、江苏大学医学院(乙方,以下简称医学院)、胡康(丙方)签订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范本。协议约定,一人医对胡康培训全过程实行严格管理。同时,医学院配合一人医对胡康进行管理,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胡康在培训和实习期间,主要从事住院医师的辅助性工作,工作排班参照医生的时间。2018年3月上旬,胡康轮值6个白班、5个夜班后,觉察身体不适,自行去该市江滨医院看病。3月25日,因胡康当天未查房交班,带教医生询问原因,胡康解释说:“心里慌得厉害,身体不舒服。”带教医生嘱咐他注意休息,下次有事要记得请假。之后胡康没有请假休息,继续上班。2018年3月29日,胡康整夜值班。次日上午8时,胡康在交接班时“噗通”摔倒在地,神志不清。在场医护人员赶紧将他送到急救室,当天上午11时10分,胡康经抢救无效死亡,他被推断为心源性猝死。

胡建成、朱广兰接到独生子猝死的噩耗,伤心欲绝。从盐城打车赶往镇江的路上,朱广兰撕心裂肺地哭个不停:“我儿子才33岁啊,怎么说没就没了呢?”胡康从小到大一向品学兼优,听话懂事,是父母的骄傲。到了一人医见到儿子的遗体,朱广兰哭晕了过去。

胡建成、朱广兰先是找医学院领导讨要说法。医学院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他们29.96万元的经济补偿,并承诺由医学院结算胡康在医院的急救费用,以及家属在镇江的接待费用等。对此,胡建成、朱广兰表示接受。

追究医院责任

胡建成和朱广兰认为,一人医安排过于繁重的工作是导致胡康猝死的主要原因,转而要求院方给予赔偿。一人医却拿出了医学诊断和调查证明,胡康有先天性心脏病史,在中学期间就因心室间隔缺损进行修补手术,肺动脉高压病史也有七年。因此,医院认为其不应对胡康之死负责任。

2019年6月,胡建成、朱广兰将一人医告到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一人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10万元。

法庭上,胡建成和朱广兰泣不成声。他们说,一人医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培训基地应当履行其管理义务,关注规培医生的身体状况,应为其安排身体检查再入院培训。同时,一人医安排过于繁重的工作是导致胡康的基础性疾病加重,乃至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的重要原因。一人医的过错行为与胡康的猝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一人医答辩称,胡康因肺动脉高压、先天性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与其个体病史有关,是一起突发事件,医院没有侵权行为。胡康作为医学院的学生,其本人应当最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能够承担住院医师培训的工作。胡康刻意隐瞒严重的基础性疾病,未告知一人医。医护人员的工作有其职业特征,一人医对胡康的培训安排均是正常合理的。胡康是医学院的研究生,医学院委托一人医对胡康进行培训,医学院也应当清楚培训对培训生体能的要求,一人医作为培训基地,没有了解培训生身体状况的义务。此外,医学院已经给了胡康亲属一次性赔偿,事件已经处理结束,一人医不应赔偿。一人医还请求追加医学院参加诉讼,以查清事实。

庭审查明认定,胡康有先天性的心脏病史,平时自服药物治疗,胡康生前没有将他的基础性疾病告知医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众所周知,相对于其他职业而言,医生的工作有其特殊性,值班、加班较多,工作压力也较大。胡康本身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曾行室间隔缺损修补术十余年,有肺动脉高压病史七年余,平时自服药物治疗。一人医所称正常合理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安排,对胡康而言显得过于繁重。胡康在整夜值班后,突发昏迷倒在培训工作岗位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重度肺动脉高压。由此可以推断,胡康是因繁重的培训工作导致本身基础性疾病突发而死亡。显然,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而非一人医的直接侵权,故胡建成、朱广兰要求一人医承担胡康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依据,不予支持。一人医和胡康之间是培训和被培训关系,一人医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的培训基地,对培训对象有管理义务。一人医在招录社会化规培医师时有体检要求,可见其对规培医师的身体状况有合理注意义务。一人医是专业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技术和设备对胡康的身体进行检查,或要求委托培训方医学院提供胡康的体检报告。因一人医疏于管理,使得胡康在患有严重基础性疾病的情况下,参与了任务较为繁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胡康作为医学院的研究生,应比常人更了解其身体状况能否承担住院医师培训的工作,胡康未告知一人医自己的患病情况,且在自己身体不适就医后未请假休息,仍继续参加培训工作,系疏于对自身身体健康进行管理的表现。可见,双方对胡康基础性疾病的诱发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此双方均有责任。此外,胡建成、朱广兰未起诉医学院,医学院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2019年12月3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决,被告一人医赔偿胡建成、朱广兰经济损失10万元。

上诉均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胡建成、朱广兰及一人医均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中,胡建成、朱广兰及一人医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一人医的上诉理由是,胡康的身体是否胜任培训安排应由医学院和胡康本人负责确定。胡康作为江苏大学医学院的研究生,入学有体检,医学院清楚胡康的身体状况。医学院委托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一人医有理由相信参加培训的学生身体情况胜任培训。一人医不存在疏于管理,不存在过错。同时,胡康未向一人医告知其身体不能承受正常培训安排,不排除他刻意隐瞒病情。胡康作为医学院研究生,更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否承担住院医师培训。此外,一人医未加重对胡康的培训安排。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人医、医学院与胡康于2016年9月15日签订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范本约定,一人医与胡康系确立培训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胡康作为在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一人医实习期间,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与一人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根据2016年9月15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范本约定,一人医和胡康之间是培训和被培训关系,一人医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的培训基地,对培训对象胡康有管理义务。胡康在一人医实习期间,一人医应就胡康在实习中的生命健康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且一人医是专业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技术和设备对胡康的身体进行一定的检查,或要求委托培训方提供胡康的体检报告,即一人医应对规培医师的身体状况有合理注意义务。在胡康身体不适时,带教医生虽然嘱咐胡康休息,但是一人医并未详细了解胡康病情,并根据其病情采取相应预防和保护措施,使得胡康继续参与了任务较繁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一人医对胡康的日常管理照顾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疏忽,最终诱使胡康本身基础性疾病突发导致死亡,故一人医应承担一定责任。

鉴于医学院已经给予胡建成、朱广兰一次性人道主义援助29.96万元,原审判决酌定一人医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0年2月3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驳回胡建成、朱广兰以及一人医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点评

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每個人对自己的事情做出选择和决定时,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胡康本身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曾进行心室间隔缺损修补手术,还有多年的肺动脉高压病史,平时自服药物治疗,他很清楚自己存在疾病隐患。同时,胡康作为医学院的研究生,应比常人更了解医生工作的特殊性,包括值班、加班较多,工作压力也较大,知道其身体状况能否承担住院医师培训的工作。但是胡康未告知一人医自身的疾病,且在身体不适后,并未向一人医请假休息,仍继续参加医师培训工作,最终导致本身基础性疾病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显然,胡康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胡建成、朱广兰主张一人医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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