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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表情包”著作权保护困境及出路

2021-03-10李红梅

艺术科技 2021年2期
关键词:数字环境表情包

摘要:随着新媒体技术的高速发展,表情包作为表达自我情感与实现有趣沟通的重要工具,能够弥补传统文字性表达的不足,增加沟通交流的趣味性,在即时通信中愈发不可替代。表情包的存在缓解了聊天的尴尬,其既生动又形象地表达了人们的内心情感,不仅是一种娱乐消遣的交流方式,还蕴含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对此,本文认为表情包属于原创制作者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应将其纳入保护范围。本文以著作权为视角,分析表情包使用行为的法律定性与侵权风险,以期为表情包的合法合理使用提供参考建议,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数字环境;表情包;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2-00-02

0 引言

在数字化的时代浪潮中,人们借以表达情感的方式丰富、多样。线上社交占据了国民的生活,数字信息交流为人们带来了快捷与便利,与此同时,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也不断出现甚至愈演愈烈。当传统文字慢慢无法满足人们的情感表达需求时,“表情包”作为近些年的一种新兴文化逐渐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许多人忽视了表情包权利人的权利。一些网民随意截取真人在采访、演出中的表情或动作制作表情包,截取影视作品中的人物,添加文字制作GIF地图,擅自使用他人自创的表情包,或用于个人欣赏或商业宣传。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构成了对表情包权利人权益的侵害。因此,如何规范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需要我们不断探索。

1 表情包的界定及其分类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人们开始借助其他一些文字、符号和图片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以便更好地在网络上交流。表情包可以说是适应时代变化的产物。然而,目前的相关法律明确界定了表情符号包,它最初是作为一种符号出现的。后来,随着人与人之间交流的日益频繁,表情符号包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化。

1.1 表情包的界定

在我国,表情包并无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其是表达使用者感情的一系列图片的总程。表情包是随着人们日益频繁的交流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丰富起来的一种图像语言。它经历了ASCII符号、颜色词、表情符号、动态图片等形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已成为一种独具特色的网络流行文化[1]。它的发展也从简单到具体,从单一到多样化,越来越方便人们的信息交流。然而,由于表情包具有易于创作、复制、改编和广泛传播的特点,同时基于表情包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确定表情包的著作权、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显得越来越重要。

1.2 表情包的分类

数字网络环境下,表情包有了更加丰富的使用途径。为了合理合法地使用表情包,有必要首先阐明哪些类型的表情包在作品中可以有权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也有必要阐明如何正确使用表情包而不侵犯版权。

表情包的类型主要包括:一类是原创动漫形象、截取工具截取的静态或动态影视图片、基于已有素材的再加工创作作品等,内容多样、内涵丰富。它们中有的是商家出于利益驱动而专门制作的;更多的则是由网民自发自主创作的。商家制作的往往以支付少量费用方式使用,网民自主制作的基本是无偿使用。另一类是动画系列中的表情包,以经典动画、电视剧或漫画书为基础,影响力比较大,经过简单处理,就可以在用户心中表达各种情感,此为最常见的类型;频繁使用的表情包大多数源于经典影视作品中经过剪辑的某一部分,也有一些人使用自制的小视频作为表情包。

2 表情包使用行为的法律定性

2.1 作为作品的表情包的使用行为

要想合理合法地使用表情包,首先要明确什么样的表情包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有必要明确界定如何正确使用表情包作为作品不构成侵权。当表情包作为作品出现时,就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一件作品,表情包可以在原始照片和图像上添加文字和背景,创造新的意境。因此,它具有独创性。一般来说,制作非原创作品很难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创作[2]。但是,如果想获得一个作品,需要获得原所有者的授权。經授权成为作品后,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擅自将新的表情包用于其他营利活动的,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在将表情包作为作品再利用时,要注意不侵犯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合法合理使用表情包,不侵犯他人肖像权和著作权,避免出现侵犯表情包著作权的情况。

2.2 表情包作为商品化权载体的使用行为

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表情包时,作为财产权载体的表情包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商品化权的表现形式是权利人各种形式的作品与固定的商品联系的纽带,其是专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表情包作者们探索了全新的线下跨境合作,制作表情包的衍生产品,如与电商店铺合作生产周边产品等,甚至开设线下实体店。由此,丰富的表情包走上了一条新的产业发展道路。因此,表情包得以通用。要想合理合法地使用表情包,首先要明确什么样的表情包可以作为作品使用,并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其次,应当明确如何正确使用表情包,不构成对原权利人作品的侵权。

在我国,当表情包作为商品化权的载体出现时,就有了一种美誉度。追求商业利益的主体通过其对公众的吸引力而获利。商家擅自使用他人形象的,构成侵权,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正式授权。商品化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界定,由于商品化保护作用的缺失,完善商品化权保护势在必行。

3 表情包涉及的著作权侵权分析

侵犯表情包著作权的前提是当事人享有该权利。被侵权人应当首先证明自己享有表情包的著作权。在我国,其作品权利的取得,学界大多数采用的是“创作”的学说,即制作人在作品完成后享有权利,作品是否发表不影响作者享有表情包的著作权[3]。相关涉及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在表情包的制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三个方面。以下笔者进行详细的论述。

3.1 制作过程的侵权

有两种表情包不是作者自主创作的,而是在原创者原有的视频和摄影作品的基础上加工制作。这就可能存在不注意的时候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的风险,如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相关权利.如未经相关图片中权利人的明确授权同意或者不正当歪曲权利人的形象等,也会有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可能。

3.2 使用过程中的侵权

表情包使用过程中的侵權是使用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使用表情包,在各大网络平台上肆意转发使用。最常见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把表情包抢注成商标,或者以表情包为图案制作成商品,如抱枕、杯子等进行营利活动从中获利,这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以及有造成其经济损失的风险。

3.3 传播过程中的侵权

人们在数字环境下的网络空间传播表情包时应区别个人私密空间或公共网络空间。笔者认为,如果人们仅在个人私密网络空间范围流传,则并不构成对原表情包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在传播过程中,一是制作者们未有保护自己作品的意识,在成功制作表情包后,未使用相应的标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只会等到侵权事件发生后才寻找救济途径,这也将造成传播者难以在传播过程中找到相应的著作权人的问题。二是相关平台未充分履行审查义务,使得平台用户在无授权的前提下传播表情包,从而侵犯原权利人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

4 数字环境下表情包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4.1 确认权利困境

在著作权法中,确定作品的决定性因素在于其是否有其独创性。然而,随着数字环境下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手机软件应用商城新产生了大量的表情包制作APP。人们仅需添加图片,加入现下流行的网络火热用语,相关软件就自动地生成了表情包,对词句不满意还可以立即更换重新按程序制作。由此产生的问题,一方面是相关APP制作的表情包原创性难以确定,以及制作人的智力成果在此无法得到体现;另一方面是关于该制作完成的表情的权利归属也存在争议,将其归属于软件开发者还是用户,都值得商榷。相应地,司法实践领域这部分问题也难以得到真正的解决[4]。

4.2 表情包相关使用主体的利益平衡困境

著作权法旨在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从而保障人们放心地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完成艺术创作,提升人们努力创作的热情,并促进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但会造成社会公众对文化的享受与创造者智力成果保护之间的冲突。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确认公民合理使用的相关情形,但其实由于其明确列举的笼统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模糊,因而影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能形成判断合理使用的一般标准。数字环境下互联网上的肆意传播,更是给合理使用制度的规范带来了新的挑战。平衡原制作者与公众合理使用之间的尺度以及表情包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的难题,是对其进行合法合理的保护中的一大困境。

5 “表情包”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构建

5.1 增强创作者的法律意识

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推进,很多新兴事物应运而生,数字环境下,网络空间中大多数人法律知识的匮乏导致其遭遇侵权时诉诸无门,手足无措,其中,表情包原创作者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原创作者应更加重视自己表情包的创作,在创作过程中应采用区别于他人的标记,以使自己的表情包具有独特性,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应积极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相关维权程序的展开。此外,进行事件报道的媒体第三方以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更多地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从而催生出公众间表情包版权保护的需求。

5.2 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采取的是列举式加兜底的模式。对表情包这类新兴作品,将其归属到其他作品的种类中。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针对数字环境下新兴的信息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来看,还需要继续努力精进。另外,相关合理使用制度范围内的作品与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不相适应[5]。因此,可采取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定期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相关裁判主体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更好地运用“合理使用”这一原则,以期对表情包侵权形态和构成、责任主体等事项规定进行明确,从而更好地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促进网络文化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

5.3 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解决出路

公平与效率是法律的两项基本原则,应明确把握他们之间兼顾的尺度。如何促进它们和谐共生,是法学界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因此可知,数字环境下,对新兴事物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公平与效率也应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蕴含公平理念的已有作品的作者权利保护与社会创意产业的效率之间也应予以平衡,所有数字环境下以创意为基础的知识产权领域都需明确的授权对该行业的发展是否有益值得商榷。因此,一是可适当采取一种“事前效率”与“事后公平”的价值选择;二是国外著作权领域的补偿金制度可以试着纳入考虑的范围。

5.4 表情包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应给予更强的保护

当前付费下载模式以及知识产权模式(即IP模式)是表情包发展的两种主要模式,前者以人们对作品的“拥有”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为基础理念,后者则是将表情包与平台商家合作开发一系列漫画、动画、周边等相关衍生品,以延长其经济产业链来获利。综上,付费下载模式是保护表情包产权中财产权的一般模式,而针对人气较高的表情包,第三方平台在知识产权模式中也应起到相当的作用。两种模式能保障表情包获得与劳动、使用程度相符的利润,促进表情包市场发展。

6 结语

表情包借着独特的表达以及娱乐功能,已成为网络社交中必不可少的表达方式。在数字环境下,表情包的著作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不仅要规范用户的行为,也要对表情包本身作出清晰明确的界定。表情包应在干净合法的网络环境框架下发展,虚拟网络的特性导致表情包的侵权行为认定存在困难,从而很多网络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因此表情包面临的著作权侵权等相关问题,亟待我国法律予以明确并解决。

参考文献:

[1] 冯水乔.表情包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0,19(02):29-31.

[2] 袁博.略论视觉艺术作品间的“挪用”——以“从摄影到油画”的高精度临摹为视角[J].中国版权,2016(05):35-38.

[3] 胡盼盼.表情包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J].声屏世界,2018(10):26-29.

[4] 金超.网络表情包产业发展困境与著作权治理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2017(20):182-197.

[5] 刘水美.扩张合理使用目的法律适用新规则[J].知识产权,2019(08):63-73.

作者简介:李红梅(1997—),女,贵州普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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