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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仿行为面临的法律困境
——以戏仿类短视频为例

2021-03-10张萌

视听 2021年3期
关键词:创作

□张萌

戏仿,又称谐仿,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对其他作品进行借用,以达到调侃、嘲讽、游戏或致敬的目的,属二次创作的一种。戏仿在1990年左右呈现扩大化趋势,作者不再局限于那些传统、专业的作家。2006年网络科技爱好者胡戈对陈凯歌耗时约3年、投资超过3亿的电影《无极》进行了戏仿,仅在10天左右的时间就将这部120分钟的电影通过剪辑与重新配音制作成了一部只有20分钟左右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该片虽引起了网民的疯狂转载与热捧,但也招致导演陈凯歌的不满,最终由胡戈道歉而平息。2017年台北地检署对“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的电影解说作者谷阿莫进行起诉,认为其对盗版视频剪辑并重新配音,旁白内容的批评性多于赞赏,使得版权方损失惨重,谷阿莫随后为自己的合理戏仿行为进行了辩解,案件最终不了了之。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给著作权法带来了诸多威胁,著作权不完善的地方日益显现,大众言论自由、合理使用与侵犯原作者著作权之间的界限还十分不明晰。

一、“合理使用”界定不明晰

我国著作权领域中,对于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畴,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二)中做出了阐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是可以不用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且不用向其支付报酬的,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笔者的理解是,这里的“适当”引用明显是根据原作被引篇幅长短来判断,如果在戏仿作品中呈现出来的原作品篇幅较长且存在无创新、将原作的思想内涵重复表达的现象,则是超出了“适当引用”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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