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捕捞总量管理制度浅析
2021-03-09张溢卓
渔业信息与战略 2021年1期
张溢卓,高 超
(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2.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1;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上海 200092)
海洋捕捞总量管理制度是在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和历史资料大量积累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1]。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海洋渔业管理经历了从以投入控制为主的管理体制向以产出控制为主的管理体制进行转变的过程[2]。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了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施行限额捕捞的必要性,即总可捕量(total allowable catch,TAC)制度[3]。2000年我国《渔业法》主张坚持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该规定标志着我国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转变,捕捞限额制度成为《渔业法》的一项基本内容,为渔业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4]。2013年《渔业法》修订后,农业农村部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如“零增长”目标、“负增长”政策、清理涉渔“三无”船舶和高质量发展等。我国在克服基础数据匮乏、执行和管理能力不足等限制的情况下,于2017年发布《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落实海洋产出管理措施,促进海洋渔业朝着可持续方向发展[5]。
本研究在比较部分国家实施产出管理具体过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海洋捕捞业的实际,分析限额捕捞试点的实施情况,以期为探讨我国捕捞总量管理制度实施路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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