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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主体的立法规制

2021-03-08陈秀萍胡天金

行政与法 2021年1期
关键词:主体制度用户

陈秀萍 胡天金

摘      要:APP相关主体规范与否直接关乎数据信息安全,关涉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不断发展,APP信息泄露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本文认为,应结合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通过完善APP实名制度,构建APP相关主体备案制度,实施数据信息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和第三方参与数据收集制度,以加强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

关  键  词:个人信息;APP主体;数据信息;备案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1-0122-08

收稿日期:2020-07-12

作者简介:陈秀萍,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胡天金,河海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

作者简介:本文系中央高校基金项目“中国传统‘法德合治文化的积极因子和现代模式”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9B36914。

近年来,因个人信息泄露所引发的一些社会事件在不同程度上对公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造成了侵害,随处可见的相关媒体报道也说明了网络数据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①。[1][2]目前,理论上对个人信息的性质并未达成共识,其部分内容既可归属公民的人格权范畴亦可归属财产权范畴,因而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不同的见解。现实中,相关的制度标准也难以建构②。APP作为不断被普及的互联网衍生产品,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处于重要的地位,理所当然地被纳入到立法规制的范围,但就APP本质上是一项应用程序而言,根据技术中立基本原则,其本身不具有可归责性③,[3]因此,立法规制的立足点在于APP的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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