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模式构建
2021-03-08唐守东
行政与法 2021年1期
关键词:信息
摘 要: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裸奔”不仅侵犯个人私权,也对社会安全治理构成了威胁。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实体法律规范的碎片化以及保护模式的体系性欠缺致使其保护机制存在掣肘。针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频发的现状,应基于诉讼主体与权利主体互相分离的逻辑起点,围绕起诉主体范围、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多维面向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模式,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关 键 词:网络侵权;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1-0095-08
收稿日期:2020-11-02
作者简介:唐守东,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重点研究课题“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TJJY0502。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在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渐拓展的过程。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刑事解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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