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现代价值
2021-03-08梁娟
文化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监督
梁 娟
中国行政监察历史可追踪至战国时期,当时负责管理书籍文献的御史已有监察责任。至秦朝时,监察制度逐渐成形,中央设御史大夫职掌监察,地方设监御史(郡监)以监察郡内各项工作,且监御史(郡监)独立于地方郡县制的编制之外,不受郡守管辖,至此时,行政监察机制已较为完善。行政监察发展至汉朝以后出现巨大转折,形成了具有现代制度特征的行政监察体系和制度。汉代建立的网络化行政监察制度对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封建王朝繁荣以及整饬官员作风、提高官员政绩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制度史视域下分析和探讨汉朝行政监察制度的现代价值,对于完善当下我国行政监察制度有着非常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基本内容:沿袭秦制,立法创新
汉袭秦制,在中央与地方均设立相应职位,以加强对中央与地方的各项工作的监察,汉朝在此基础上也对秦朝行政监察机制做了补充和完善。在中央监察层面,既有皇帝直接领导的御史大夫和司隶校尉分别监察公卿百官和京畿官吏,又有丞相所领导的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协助丞相监察百官;在地方监察层面,既有中央特派官员部刺史奉皇命察举各郡国,“掌奉诏条察州”,又有郡常驻的督邮“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此外,汉代的行政监察在制度上也出现非常大的进步,朝廷曾先后颁布了《监御史九条》《六条察郡之法》,这些法律划定了后续监察官员的职权范围,有了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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