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的法治认同
2021-03-08李小立
文化学刊 2021年4期
李小立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一体建设”需要确保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权威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充分说明了公民法治认同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本文旨在梳理公民法治认同的构成,分析公民法治认同的意义,探究公民法治认同的内在机理,进而阐述公民法治认同养成。
一、公民法治认同的构成
“法治认同”是一个复合名词,由“法治”和“认同”组成。从《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解释来看,认同即“承认;认可”[1],这一解释带有较为明显的主观色彩,突出个体或群体的意志选择。有学者认为:“法治认同是人们对通过法律确认并保障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的认可和接受,是人们在实践经验和理性认知的基础上对法治进行的评判,是人们认可、信任和尊重法律以及愿意服从法律的心理状态。”[2]公民的法治认同是法治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公民对良法善治这一科学治理方式的认可。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
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公民法治认同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承认;认可”并非一定表现为积极的“拥护”,也可能是面对强势的被动服从。在法治认同层面,公民基于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性而产生畏惧心理,从而认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约束公民行为的功能,即“任何组织、个人,国家机关都必须守法,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必须处于法律的统治、支配之下,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也不能免除法律上的义务,其违法行为必须得到追究并做出相应制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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