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伦理中“认识自我的义务”的“矛盾”澄清
2021-03-08麦金兰
文化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人类
麦金兰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康德是第一个将“义务”(duty)概念作为道德的核心概念的哲学家[1]。传统上“义务”是指加在个人社会、经济或政治职位上的一些要求。康德使用“义务”这个概念却与人的职位无关,而是对每个人都具有规范作用的;这个概念也与“效益”无关,行为不应因其结果而为,而只应因义务本身而为,在康德看来,只有因义务而为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在《道德形而上学》里,康德区分了两种普遍的道德义务,一种是对自己的义务(duties to oneself),另一种是对他人的义务(duties to others)。其中,对自己的义务是去培养自己的能力和意志力,以满足义务的所有要求[2]。因此,康德把“认识自我(self-knowledge)”作为“所有对自己的义务的第一要求”[3]451。对于“义务”概念,康德还有一句名言:“你能够,因为你应该。”换言之,“能够做到”是“应该去做”的必要条件。可是,康德在许多文章中对人“能够”认识自我提出了怀疑[4],譬如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写道:“行为的真正德性(real morality),即使是我们自己行为的……仍然对我们隐藏。”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也有类似的论述:“事实上,完全不可能以经验的方式确定无疑地去辨认(make out)哪怕一种情况中的一个行为的准则。”还有《道德形而上学》中的“人心之深是不可预测的”等。至此,本文探究的问题已经显现。一方面,康德认为人有“认识自我的义务”,而且这是所有对自己的义务中的第一要求;另一方面,康德却处处质疑人有认识自我的能力。那么一个矛盾就是:人有“认识自我的义务”,可这一义务却似乎是不可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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