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历程与立法完善
2021-03-08陈子君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陈子君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8)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颁布,复议制度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机制在监督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和解决行政争议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行政复议面临“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和“不敢、不愿、不想复议”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将其原因归结为立法之初的反司法化定位制约复议权的公正独立行使[1]。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在北京等8个省份开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改革试点工作,在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程序等方面借鉴司法化的优势,以提高复议制度的公正独立性。
实践中的改革探索也推动了学界对复议制度的探讨,产生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与功能定位之争。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经历了由立法之初的内部层级监督为主向以解决行政争议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主的转变[2-4]。改革路径中也始终存在司法性和行政性的争议。复议制度主导功能定位的转变势必对复议体制、运行程序以及组织机构的设置产生影响。2020年6月,全国政协召开“以人民为中心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座谈会,从性质定位、制度优势等方面明确了修法框架。在修法步伐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对改革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反思,增加有效制度供给,推动《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制度完善成为学界与实务界的共同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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