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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乙胺类物质的滥用危害与管制措施探析*

2021-03-08李莎莎张黎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 2021年1期
关键词:列管类物质甲氧基

李莎莎,张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018 年《世界毒品报告》不再沿袭以往根据化学结构进行分类的方式,首次将新精神活性物质按照药理作用分为六大类,其中兴奋剂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所占比例位居榜首。作为兴奋剂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主要代表之一,苯乙胺类物质衍生物种类繁多、滥用潜力及危害性强,且部分苯乙胺具有兴奋与致幻的双重效应,世界各国因滥用苯乙胺而出现的中毒事件频发。据联合国数据显示,苯乙胺类物质已成为继合成大麻素类、合成卡西酮类之后的第三大合成类毒品。在所有因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导致临床病例中苯乙胺所占比例高达28.4%[1],研究苯乙胺类物质的扩张趋势与滥用潜力,立足国情采取合理管制措施十分必要。本文旨在阐述苯乙胺类物质演变史和滥用危害问题的基础上,结合芬太尼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列管经验,探讨通过“整类列管”对苯乙胺类物质进行整体防控的可行性,并据此提出相应管制 建议。

1 苯乙胺类物质概述

1.1 何为“苯乙胺类物质”

苯 乙 胺(phenylethylamine), 也 称β- 苯 乙 胺(β-phenylethylamine)、2-苯乙胺(2-phenylethylamine),是一种单胺类神经递质,可提升细胞外液中多巴胺的水平,对抑郁症有治疗作用。苯乙胺是天然化合物,有研究表明金银木(Lonicera maackii)[2]、巧克力[3]中均有苯乙胺的成分。从理论上讲,苯乙胺可在其苯环、侧链和氨基上被其他基团所任意取代,进而衍生出大量在精神活性作用方面与苯乙胺相似的一类物质,即苯乙胺类物质(图1)。世界范围内已发现的苯乙胺包括多种苯并呋喃、吲哚烷胺、NBOMe 化合物、苯丙胺类物质、亚甲基二氧基苯乙胺类化合物,以及多种感冒药、止痛药、支气管扩张剂、抗抑郁药等药品,苯乙胺类物质可概括分为苯丙胺类衍生物和二甲氧基苯乙胺衍生物两大类。苯丙胺类衍生物是以苯丙胺为基本骨架结构的化合物,苯环上通常具有单取代基或成环取代基。二甲氧基苯乙胺类衍生物又称为2C 系列化合物,是一类具有苯乙胺骨架结构,在苯环的2,5 位包含2 个甲氧基,4位有一个取代基的化合物的总称[4]。

图1 苯乙胺类物质的分子结构

1.2 苯乙胺类物质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关系

2012 年3 月16 日,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UNCND)通过第55/1 号决议,正式在国际上引入“新精神活性物质”一词,随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将其定义为“不受《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或《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管制,以纯药物或制剂形式滥用,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物质”。

我国《禁毒法》对毒品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概念进行界定。我国《禁毒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则通过《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这一概念,对其进行管制[5]。由此可见,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毒品两者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已被我国法律管制的物质不可冠之以新精神活性物质之名而应当将其纳入毒品行列。其次,从作用机制层面上讲,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毒品一样,人类一旦滥用(误用)便会产生难以戒断的瘾癖,两者均会对人类精神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更有甚者,新精神活性物质大多因加工合成而得其危害作用较之毒品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最后,在法律管制方面,我国《刑法》以及《禁毒法》对毒品的管制给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定罪量刑制度,而针对实务中出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尚未出台专门法案,目前仅能依靠《新精神活性物质办案实用手册》来以此进行实践指导。

为洞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市场分割情况,2018 年联合国世界毒品报告一改常态,首次将新精神活性物质按照药理作用分为六大类(合成大麻素类、阿片类、兴奋剂类、镇静剂、迷幻剂、解离剂)并在报告中逐类分册对上一年度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情况进行具体介绍,其中苯乙胺类——作为横跨兴奋剂与迷幻剂两大主要新精神活性物质中的一类物质,其危害程度不可小觑,据国家毒品实验室研究显示:1 克2C-I-NBOMe 相当于16 克海洛因!由苯乙胺类物质造成的公共安全危害不容忽视,为了对苯乙胺类物质的扩张趋势与滥用潜力进行透彻研究,进一步立足国情采取合理管制措施,本文将目前已被我国列管的苯乙胺类毒品以及尚未被列管的上百余种苯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统称为苯乙胺类物质以便在下文中进一步展开探讨。

1.3 苯乙胺类物质的起源与演变

苯丙胺(α-methylphenethylamine;α-methylbenzeneethanamine)和甲基苯丙胺(α,N-dimethylphenethylamine)是苯乙胺的α 衍生物,其最早生产于19 世纪末,是最古老的苯乙胺类物质[6]。1932 年苯丙胺以“苯齐巨林”之名在临床应用领域开始首次的探索,随即在 1936 年的报道中就出现了因滥用苯丙胺而导致的中毒现象[7]。自此揭开了人类滥用苯丙胺的序章,苯丙胺类衍生物从此成为国际社会上最为流行的新型毒品。3,4-亚甲基二甲氧基苯丙胺(MDMA)俗称“摇头丸”,最初被作为食欲抑制剂由德国的Merck 医药公司于1912 年首先合成,该公司于1914 年申请了专利。因其副作用大至今未作为药品上市[8]。一战的爆发使人们对MDMA 的研究搁浅,直到20 世纪50 年代才对其特性及应用进一步展开研究。PMMA 于1938 年首次合成[9],它通常作为MDMA 的替代物在非法市场上出售。21 世纪初,大量MDMA 用药死亡与误用PMMA片剂有关。随着人类社会的演变,现代化学工业的发展加速了精神需求革命,刺激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推陈出新。1974 年,美国化学家Alexander Shulgin 通过对麦司卡林(Mescaline)(一种从仙人掌中提取的天然化合物)进行结构上的调整,首次合成了二甲氧基苯乙胺衍生物(即2C 系列化合物)中最早流行、且具有强致幻效应的代表物质2C-B[10],并于20 世纪70—80 年代期间陆续合成了许多具有致幻效应的二甲氧基苯乙胺衍生物,其中包括“D 系列化合物”(如DOC、DOI)和其他“2C 系列化合物”(如2C-T-7、2C-T-2)。

1991 年美国化学家舒尔金夫妇在其出版的《PIHKAL:A Chemical Love Story》(phenylethylamines i have known and loved)一书中对179 种不同的苯乙胺化合物的合成方法进行了研究整理,并将自己作为受体对象对其合成的部分苯乙胺类物质的精神活性进行了评估,该书一度成为地下工厂的操作指南。《PIHKAL》在美国毒品市场上造成的消极影响引起了美国官方部门的注意,后美国联邦调查局对实验室进行了查封。舒尔金夫妇在探索化学世界中未知领域的同时也打开了苯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全球毒品市场中的潘多拉魔盒。此书的出版正式掀起了现代对于苯乙胺类物质作为滥用药物的好奇心。

2 苯乙胺类物质滥用的危害

2.1 苯乙胺类物质“掺假掺杂”现象导致人类滥用后健康风险显著增加

“冰毒”和“摇头丸”等苯丙胺类物质是兴奋剂中的明星产品。摇头丸被认为是欧洲第二种最常用的毒品(第一是大麻,2003 年),而且据估计全世界有超过830万的人都使用过摇头丸[11]。近年来,摇头丸依然是一种非常流行的消遣性毒品,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不断对“摇头丸”成分进行改良,市面上捕获的新型摇头丸取代了MDMA 原始合成配方,在新版摇头丸的主要配料中掺入MDA、PMMA 等苯乙胺类物质。改良后的摇头丸使用后见效更快、精神活性更强,同时对人体的危害性也更大。2C 类苯乙胺类物质最初在美国市场上常被贴上“LSD”的标签被贩卖。由于苯乙胺类物质衍生物多,贩毒分子将不同成分的精神活性物质掺杂在一起,使得毒品的效力在加倍的同时,滥用物质的成分、含量、浓度也无法确定,因此滥用苯乙胺类物质除了会产生典型的成瘾症状外,还极易引起急性中毒事件。摄入苯乙胺类物质后易发生兴奋性精神错乱和危及生命的心血管疾病,常见的不良反应有食欲缺乏、心动过速、高血压、焦虑、恶心、头痛、头晕、皮肤刺激、体温升高、惊厥、呼吸不足、肝/肾衰竭、甚至死亡等涉及多种器官的副作用[12]。

2.2 二甲氧基苯乙胺衍生物较之其他类型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致幻效应更甚

苯乙胺也被科学家称为“情绪激素”。其中二甲氧基苯乙胺衍生物又被称为2C 类苯乙胺类物质,它在苯环的2 位和5 位上有两个甲氧基取代。二甲氧基苯乙胺衍生物苯环上的4 位取代基通常被加以修饰,以产生一种全新的具有致幻效应的物质。苯乙胺类物质的致幻作用强弱也与4 位取代基有关。

二甲氧基苯乙胺衍生物的强烈致幻效应值得引起人们注意,部分物质在毫克以下即具有强效活性,如2C-I-NBOMe,它是25-NBOMe 家族中最著名的成员。低剂量的2C-I-NBOMe 即可产生强烈的致幻效果,其药效稍弱于LSD,强于麦司卡林,但与其他经典迷幻药相比不良反应更多、危害性更大[13]。2C-B-NBOMe,主要通过激活5-羟色胺受体家族中的5-HT2受体而产生强致幻效应,已有研究显示极小剂量的2C-BNBOMe 即可引起惊厥、心脏及呼吸抑制,甚至导致死亡[14]。急性肾损伤也是摄入25-NBOMe 类物质的主要不良反应之一[15]。部分苯乙胺类物质还兼具致幻与兴奋的双重效应[16-17],如PMMA,双重效应导致其急性中毒风险也比MDMA 更大。

2.3 苯乙胺类物质善于伪装成各种产品更易误导年轻人在社交场合滥用

毒品具有社会属性,苯乙胺类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因种类繁多、化学名称拗口,不法商贩将苯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包装成各种形式并假借一些受众更广的常见滥用物质之名向年轻人群兜售,自2013 年以来,欧盟国家相继报道出现了因滥用苯乙胺类物质而导致的急性中毒事件,更有甚者,个别青少年因滥用苯乙胺类物质而产生严重幻觉,出现自杀现象。2013 年11 月,意大利一名青少年在参加朋友聚会时,因使用一种类似含有LSD 的吸墨纸后情绪出现明显变化、产生强烈幻觉,后跳入河中溺水身亡,据在场人员介绍该少年在跳河之前曾一直重申“我想自杀”。后检查官对勘验现场采集的死者血液和尿液样本以及缴获的印迹进行毒理学检验,通过GC-MS 方法证实导致该名少年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滥用了25C-NBOMe 与25H-NBOMe 两种物质[18],实验表明NBOMe 即使在很低的剂量下也会产生强烈幻觉。大多数青少年的价值观与世界观尚未明朗,辨别是非能力较之成年人相对不足,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在首次接触毒品时容易被蒙骗从而误入歧途,由此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2.4 苯乙胺类物质成分的复杂性导致急性中毒患者得不到有效救治

从药理学角度来看,物质的精神活性往往与其副作用呈现正相关的内在联系。精神活性越强,副作用也通常较严重。目前有关苯乙胺类物质的毒理性及代谢研究主要局限于一些传统苯乙胺类物质,而针对新出现的苯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深入系统的研究鲜见。大量的研究专注于体外实验和临床报道,由于苯乙胺类物质的衍生物种类繁多,精神活性相似,不少物质常常掺杂使用,由此造成滥用苯乙胺类物质的患者常常因不知其滥用物质的具体成分和剂量而面临更严重的健康风险,临床上对患者滥用的物质成分及含量不明确,使得滥用者一旦发生紧急就医情况而无法对患者采取有针对性地手段开展行之有效的治疗 方案。

3 苯乙胺类物质的管制现状及建议

苯乙胺类物质作为新精神活性物质泛滥的“灵感”与“发祥地”,是新精神活性物质中重要的一大类,其在第三代毒品中的地位仅次于阿片类与合成大麻素类。欧洲很多国家和美国对其进行了管制,我国将部分苯乙胺类物质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或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

3.1 苯乙胺类物质的管制现状

自2009 年以来,兴奋剂俨然成为新精神活性物质中的“头号”滥用毒品,尽管各地区的主要滥用物质不一,但其主要品种依旧离不开苯丙胺类衍生物。《1971年联合国精神药品公约》附表一和附表二共列入16 种苯乙胺。附表一包含了大多数环取代化合物,附表二包括2C-B、安非他明和甲基安非他明,除国际公约管制外,我国曾先后三次对苯乙胺类物质的管制进行了调整。2013 年我国将MDMA、PMA、2C-I、2C-H 等18 种苯乙胺类物质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随着我国海关缉获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进一步增多,成分检测查出了我国此前从未出现过的新型苯乙胺类物质时,2015 年10 月1 日我国正式出台并实施《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一次性列管116 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其中包括25 种苯乙胺类物质(包含NBOMe 系列、苯丙胺类衍生物等),并将2C-I、2C-H 两种物质从第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移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进行管制。2017 年7 月我国又将PMMA 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截至目前,国内一共列管了170 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与芬太尼整类物质[19],其中已列管的苯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26 种。其在已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总数中所占比例为15.3%。

然而自舒尔金夫妇出版《PIHKAL》一书以来,苯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截至目前已有数百余种且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和精神刺激下仍在不断对这些物质进行结构调整以逃避法律管制。目前仍存在大量苯乙胺尚未受到国际监管,当前在苯乙胺类物质尚未在国内形成大规模滥用、吸食人群尚未固定、人们对其了解一知半解的情形下,及时借鉴芬太尼类物质的整类列管模式拟制出一套适用于苯乙胺类物质的管制措施十分必要。

3.2 苯乙胺类物质的管制建议

1.提升法律监管水平

与芬太尼类物质一样,苯乙胺类物质多为新化学结构,苯乙胺母体结构的取代位置与取代基团多的特点决定其衍生物庞杂,目前仍有大量苯乙胺类物质尚未正式进入公众视野。因此针对苯乙胺类物质的管制,可以借鉴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的思路进行整体布控。笔者在此对苯乙胺类物质的概念及整类列管的具体方法类比芬太尼类物质进行了以下初步探索。

苯乙胺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二甲氧基苯乙胺(图3)或苯丙胺(图2)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苯环上存在卤素、烷基、烷基硫、甲氧基、呋喃、二氧甲基等取代基;

二、与侧链直接相连的氨基上含有甲氧基苄基等取代基;

三、侧链含有其他任意取代基(氢原子除外)。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图2 苯丙胺衍生物分子结构

图3 二甲氧基苯乙胺衍生物分子结构

此外,我国2016 年1 月25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以罗列的方式进行明确,其中第二点将“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认定为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节,而并未对二甲氧基苯乙胺类衍生物(如2C-B-NBOMe、2C-C 等)进行规定。根据《新精神活性物质办案实用手册》目前国内已列管的26 种苯乙胺类物质均已制定出明确的毒品依赖性折算标准[20],而此次最高法只将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超过一百克以上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却未对剩余13 种二甲氧基苯乙胺类衍生物进行明确规定,只在最后一条以“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方式进行兜底,该做法有悖于法律的逻辑性与严谨性,建议出台相关解释对此法条进行完善修补。

2.加强排查管制力度

根据世界毒品报告显示2017 年摧毁的3 661 个苯乙胺类物质制毒窝点中仅美国就有3 036 家[21],目前来看,这些秘密实验室多是供应当地毒品市场的需求,只有极少数面向国外输出。然而随着我国海关部门在执法中检测出来的苯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逐渐增多,国家在立法层面上一次性列管了25 种苯乙胺类物质,由此说明国外苯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已经出现向我国逐渐渗透的扩张趋势。为此我国必须在打击国内新型合成毒品小作坊形成的同时加强对输入风险的管控,及时防微杜渐,坚决遏制苯乙胺类物质在更大范围人群中使用。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苯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绝大多数都是在海关部门缉获的国际邮包中检测出来的,作为抵制外来不良包裹进入国门的第一道防线海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高风险国际邮包的查缉力度,主动与有关国家加强可疑情报交流,协同配合积极查找邮包来源,形成源头打击的态势。同时国内禁毒实务部门也应当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信息共享,提高排查工作的精细程度。此外加强对苯乙胺类物质的排查管制可以借鉴我国在管制芬太尼类物质中所采取的一些做法,例如我国对芬太尼类物质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一律实行企业定点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年度计划组织生产。这一做法对于清晰掌握芬太尼类物质的流通途径以及从顶层上进行数量限制以减少芬太尼类物质的数量至关重要。

3.提高技术检测能力

提升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检测技术是目前全球禁毒人员所面对的共同难题。检验鉴定是处理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的有效前提,当前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庭科学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检验鉴定所需的标准物质及检测方法均留有大量空白,造成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依赖性和危害性的评估也缺乏量化和统一化的标准流程,由此导致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具体滥用人数、滥用群体的人口学特征、滥用频度等具体情况并不清楚。目前我国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12 种苯丙胺类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未来对新列管的苯乙胺类物质还需进一步强化国内专业机构的技术水平以加快对已列管物质的依赖性制定折算标准,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4.加强国际合作

毒品滥用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尽管世界各地域的毒情形势有所不一,但在全球化背景之下,犯罪分子见缝插针利用国家或区域间毒品管制政策的悬殊差距,将新精神活性物质从毒品管制严格的地域通过非法手段转移到毒品管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在毒品治理问题上中国历来重视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缉毒执法部门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组织的全球项目。针对国际毒情形势动态建立新的合作关系,利用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预警咨询等全球和区域预警系统,及时共享信息。目前苯乙胺类物质尚未在我国形成滥用之势,因此对苯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防控要格外关注国门之外。国家禁毒部门应密切关注国际组织发布的通告和动态,当某种物质在海外出现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并及时通报给各地区禁毒办和海关部门。

4 结语

新时代毒品问题出现的新变化使得禁毒工作更加棘手。毒品交易的暴利性与毒品给人类带来的精神刺激诱使吸毒现象屡禁不止、吸毒人群多元化、制毒贩毒活动愈加隐蔽,目前我国已列管431 种毒品和整类芬太尼类物质,但新类型毒品仍在不断出现。“发现一个,列管一个”的被动式毒品列管模式在面对衍生性极强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时(如苯乙胺、芬太尼类物质)表现得有些措手不及。以苯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为例,把握住新精神活性物质衍生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整类列管,可以使毒品治理工作“化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将其遏制在国门之外。我国此次对芬太尼类物质的整类列管是在打击第三代的毒品道路上的一个良好开端,也为其他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提供了一个立法思路。毒品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其社会性导致它对公众带来的风险需警钟长鸣,毒品形势远比我们想象中的情况要严重,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持之以恒攻破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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