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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

2021-03-08赵静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1期

赵静

摘 要:在现代经济改革体制发展环境下,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管理工作存在的缺失越发明显,要想从根本处理这一问题,必须强化管控经济风险,避免给后期工作增加不必要麻烦,保障政府能够通畅完成采购管理工作。在这一阶段,国家同时出台有关条例,仔细规划和梳理政府采购实施流程,重点确定不清晰相关问题,加强提升政府采购管理质量,快速完成管理制定的新任務。本文重点介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采购管理内容,概述有关条例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采购管理的有利作用,深层分析其产生的不足,合理提出几点解决对策,为从业人员提供有利参考依据。

关键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选购管理

一、《条例》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的规范性

(一)整理应用范围,明细管理内容

政府采购产品必须要将应用范围整理清晰,保证管理内容更加明确。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中指出,必须要明确规定采购产品要求和服务投标管理标准,如果在正式展开工作时没有明确规定二者工作条件,以至于在进行产品采购和招标过程中会出现理念不确定现象,导致管理工作发生混乱现象。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工作内容上可以适当调整当前法律法规,尤其是当二者涵盖内容不清晰情况下,必须要重新进行定义,对相关责任进行重新合理分配,对于采购规范上细致了解服务内容,从实际规划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选购的含义和注意要点,将相关职责全面分配到对应人员身上,为产品采购和招标服务奠定有利基础[1]。

(二)呈现出标准性和可行性

《条例》在正式执行过程中能够帮助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具有标准效果。对于以前相关采购条例,对招标时间没有做到明确性,但是在当前《条例》内容中对以上缺失进行完善,重点确定招标时间,还能保证执行流程更加合理化。比如,在进行招标期间,材料递交、申请、审核和中标等在文件中有着明确指示,可以给政府在工作上带来很多便利和帮助,也能从根本处理合作商问题。《条例》会对采购流程和条件采取准确规范行为,内容实际情况如下:政府采购人员需要对采购产品策划针对性方案,要求采购人员在招标合同、协商书等合同上详情写出采购成本,采购人员会按照相关招标合同制定出企业招标合同。但是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多人竞价现象,则由出价者低的参与者加入评选;如果在竞价过程中出现一致现象,安排采购人员做出合理选择,但是在其他环节不起作用。此外,在进行竞争投标过程中必须缴纳固定保证金,缴纳方式不能出现现金形式,防止出现受骗行为[2]。

(三)形成透明化,扩大信息公开规模

《条例》的实施会优化和改善采购体制,有效保证采购内容具有透明化和信用效果。通过条例在采购过程中保持信息公开态度,规定内容体现在以下内容:首先,在采购过程中必须保证信息内容公开、透明。政府会将采购信息定期在特定平台上进行公开展示,同时要求采购内容必须涵盖采购应用成本。但是当政府只在同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时,也会说明原由和真实情况,并将名称写入在平台中。同时,在应用单一采购方式也会选择同等方式进行选购,也会向选择供应商一样将名称公开在指定平台上。其次,采购合同内容公开、透明。特别是对于选购材料清单、规划等,促使群众不能从实际知道产品采购和服务内容包含哪些内容。另外,采购合同公开、透明。政府和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间不能超出48小时固定期限内,只有对政府财政部门将选购合同内容在规定平台上展示。最后,投诉处理结果也要做到公开、透明。财政部门会对供应商和采购问题出现的投诉情况具有决策权利,会在规定平台上采取公开行为。

(四)细化回避事项

《条例》在执行过程中会明确将回避事项细致化区分方式,从而发挥公平、公正效果。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结合有关规范内容指出,对于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二者存在不利关系,需要立即采取回避工作。或者供应商自认和政府采购人员存在不利关系,也会采取回避工作,对于这些现象无法起到可行性作用。主要因为政府采购会和很多合作方产生利益关系。要想确保政府采购环节和交易效果公平,需要加强维护采购人自身利益,有效保障采购当事人身安全不会受到影响[3]。《条例》有关内容有着明确规定,必须对政府采购回避体系采取细致化效果,如果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二者其中一方出现不良行为,需要采取回避措施,这一现象的出现能够显现出明确性,在执行上也会比较方便、快捷。一方面,政府采购出现的不利关系会涵盖所有,有效提升回避制度的可行性。《条例》利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回避情形等内容规定,在认定不利关系成为回避要点的基础上,需要从实际情况描述回避内容,其涉及内容包含采购前3年内供应商合作关系,任命过采购供应领导,或者是和供应商是否是亲属、亲戚等关系,都会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供应商所提出的回避申请流程和怎样处理回避申请行为。根据《条例》内容证实,供应商如果对采购人们或者是相关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时,需要安排采购人对回避申请进行有效处理,防止出现行为漏洞。但是当采购人没有自主提出回避行为时,采购单位会对相关情况进行依次核对,采取强制性回避工作。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审查人员在需要回避情况下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在进行相应罚款的同时,还会禁止参加任何政府采购审查活动。

(五)为查处和处罚提供法律证据

《条例》对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有着针对性规定,为查处和处罚提供法律证据。《条例》内容对投标保证金行为有着明确规定,需要以非现金的方式递交费用,加大控制招标项目出现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行为[4]。其中,《条例》内对私下沟通或者是刻意合作进行依次排列,为认定查处串通行为提供法律证据,其内容包含如下:第一,供应商会直接找采购人员进行私下合作,有效得到其他竞争对手资质和相关情况,提前更改投标合同内容;第二,供应商会遵守采购人的意见对招标已经相关文件进行改善;第三,供应商相互间会通过协商竞价、工艺方案等相应文件内容进行呼应;第四,对于同一集团的供应商必须遵守相关流程加入到政府采购项目中;第五,供应商相互间需要提前规定好在独特情况下如何执行中标、交易工作;第六,供应商相互间在协商完成以后,要求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七,供应商和采购人员、供应商相互间,会为了供应商中标、排斥等行为采取私下合作,防止其他竞争对手占据优势。

对于这一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内容明确指出,如果供应商虚构事实、递交假信息系或者使用不法方式获取利益,将其进行举报投诉,国家财政部门会将其行為记录到名单中,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参与任何政府采购活动,对其加以严厉处罚。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出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策略

(一)采购发布平台不统一问题和处理策略

《条例》在正式展开实施过程中,明确指出对招标信息必须采取公平、透明行为,并将其内容发布到指定平台,为政府顺利采购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尽管在实际中做出相关条件,但是没有在指定平台上进行详情发布工作,对于采购项目类型选择上存在差异,导致招标信息在平台发布的时间也会出现不同步现象,给有关招标相关人员在工作上增加难度和压力。部分采购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平台上进行线上招标信息展示,但是还有部分是在我国采购平台和招标网址上进行展示,为了从根本处理招标信息发布不同步行为,必须借助媒体成为采购招标信息发布的核心手段。与此同时,积极在线下对采购提升宣传能力,让更多群众了解政府采购情况,推动政府采购招标工作更加合理化[5]。

(二)招标文件内容不完善问题和处理策略

招标文件的标准化和合理化有效帮助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工作。政府会将招标文件完整化作为采购工作主要参考依据,详情介绍招标项目内容和情况,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内容执行,有效预算出招标采购成本。另外,对招标竞争对象必须要有具备较强实力,认真确定供货时间,标注招标固定时间,具体写出维护服务时间,将招标文件内容做到详细化,涉及内容越发明确、完善,为以后工作环节正常执行奠定良好基础。

总结:

采购管理合理化能够帮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正常进行,顺利完成采购工作。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已经深层了解《条例》内容,明确指出其应用范围,认识其应用价值,严格遵守《条例》执行政府货物采购和服务招标工作,从根本处理采购招标中所出现的问题,加强管控采购招标项目进度,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保障招标双方权益稳定。

参考文献:

[1]肖修红,黄为杰. 刍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J]. 现代经济信息,2019(15):61.

[2]沈良. 苏州A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中的问题与对策[D].苏州大学,2020.

[3]廖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刍议[J]. 中国政府采购,2016(11):38-41.

[4]苏景乃. 刍议基于采购招标的馆藏质量隐性风险[J]. 兰台世界,2017(07):71-73.

[5]孙钢. 刍议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01):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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