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中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分担
2021-03-07陈思梦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陈 思 梦
(安徽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家庭是孩子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父母是孩子最早的教师。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中起着奠基作用,是孩子成长不可缺少的。自古以来,家庭教育主要是由父母实施,以家法家规为内容的私法机制进行管理。目前我国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律的条件与时机均已成熟,关键问题在于家庭教育立法要规范的责任主体是谁?各类主体应该承担哪些责任?这是立法前需要厘清的问题,实际上是明确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质以及把握立法介入家庭教育“度”的问题。本文尝试对家庭教育立法规范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分担进行研究和探索。
一、家庭教育立法中的责任主体
(一)家庭层面
学者们对于家庭教育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看法,广义论认为家庭教育是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既指家长对子女的抚养和教导,也包括子女对于家长的影响活动。而狭义论仅认为家庭教育是指家长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活动。家庭教育立法调整的是家庭教育实施法律关系,核心应该围绕未成年人,重点放在家长对子女的教育上。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主要实施者,负有不可推卸的教育责任,是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责任主体。然而,无论从家庭教育内部实施情况来看,还是从家庭教育外部支持来看,家长实施家庭教育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很多家长缺乏科学的教育观念,他们不是教育领域的专门人员,更不是家庭教育的专家,其教育观念通常受到父母教育观念及来自自身经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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