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2021-03-07杨希
文化学刊 2021年9期
杨 希
一、前言
根据现代刑法理论,开始从客观主义不断迈向主观主义,犯罪中止是不完全犯罪形态,而我国刑事立法在犯罪中止上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已经成为了国家刑事制度“标配”。此项制度的设置主要是对罪犯给予鼓励,希望其能够回归到正途中,并且还应当对犯罪分子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所采取的中止犯罪行为给予肯定。下面就针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中止的概述
根据刑法学界中的观点,将犯罪中止分为了积极和消极两种类型,而对这两种概念由于分析视角不同,有着不同看法。如果想要对上述两种概念加以界定,应当先界定犯罪中止所存在的具体实践范畴,而这也更是对这两种概念进行界定的重要前提条件,只有对犯罪中止在犯罪具体时间轨迹有一个正确地把握,才不会使得犯罪中止概念变得模糊。当时间范畴变得明确以后,应当对犯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考量。当行为人对自身的行为有一个明确地认识,意识到自身行为有可能产生犯罪的后果,才会采取有效措施对所发生的结果加以阻止,此时刑法才可以分析中止行为和结果没有发生相互间存在的联系,此时才能够被认定为积极中止[1]。相反,若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并不会造成犯罪后果,也就不会采取任何的措施,此时便可以认定为消极中止。
三、犯罪中止有效性分析
(一)概念
针对于犯罪中止有效性成立应当满足怎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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