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夫妻共同遗嘱效力问题研究

2021-03-07李孟雪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2期
关键词:效力

李孟雪

关键词:夫妻共同遗嘱; 效力; 撤回和变更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

(一)形式要件

我国目前法定的遗嘱形式包括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这其中遗嘱形式是否都能适用于夫妻共同遗嘱,学者有不同意见,其中有学者认为除了口头遗嘱形式外,其他形式均被认可较为合理。我国民法典规定,只有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夫妻共同遗嘱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紧急情况下,两个立遗嘱人很难做到完全理解对方的意思,达成合意。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夫妻共同遗嘱并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其遗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将大打折扣。其他形式的遗嘱主要符合遗嘱生效的要求,应都适用于夫妻共同遗嘱。对于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只能采用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的形式。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特别是老年人、文盲大有人在,或受健康影响,无法自己亲自书写或者到公证处办理。如果过于限制遗嘱形式,剥夺了这部分人的遗嘱自由。

(二)实质要件

1.主体之间存在合法婚姻

将订立共同遗嘱主体限定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夫妻直接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关系较为稳固,有共同意愿的表达。司法实践中,共同遗嘱的订立主体几乎都是夫妻,其他主体间采用该方式订立遗嘱的意愿并不强烈,而且非夫妻之间的共同遗嘱会增加遗嘱执行的难度和实现共同遗嘱目的的难度,没有订立共同遗嘱的必要。二是有利于财产完整及传承,我国施行夫妻财产共同制,对于不易分割或有感情寄托不愿分割被处分的财产,共同指定遗嘱继承人,更有利于遗嘱意愿的实现。

2.主体具有遗嘱能力且遗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訂立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必须符合法律关于民事主体的要求。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订立共同遗嘱时,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同时,夫妻共同遗嘱内容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达,如果存在胁迫、欺诈、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的情形,这些情形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3.内容合法

根据私法自治和遗嘱自由原则,不宜对夫妻共同遗嘱内容有过多的限制。一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的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未出生的胎儿时,在订立遗嘱时必须提前为他们保留必要份额,否则该遗嘱部分无效。二是,夫妻共同遗嘱分为相互指定型、共同指定型和混合型这三种类型,并鼓励夫妻在同一份文书中订立遗嘱,这样便于保存和确定遗嘱效力,促进夫妻共同遗嘱最终实现。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一)生效时间

我国法律关于单个主体所立遗嘱的生效时间规定为遗嘱人死亡的时间。而夫妻共同遗嘱因在主体上的复数性,财产利益牵连性等问题,其遗嘱生效时间会因遗嘱内容的不同而不同。

相互型夫妻共同遗嘱,和单个主体订立的遗嘱较为相像,其遗嘱生效时间即为一方死亡时,其所立遗嘱内容发生效力,健在方可以依遗嘱继承遗产,健在方的遗嘱内容则自动失效。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生效时间以夫妻死亡时间分别确定,一方死亡时涉及已故方遗嘱部分生效,待另一方死亡时,遗嘱全部生效;二是夫妻双方均死亡时遗嘱发生效力。第一种观点更为可取,如此已经死亡的遗嘱意思自由得到保障,指定的继承人的该部门遗产的继承利益也得到了保护。待另一方遗嘱人死亡,夫妻共同遗嘱发生全部效力,指定继承人即可获得全部遗产。混合型夫妻共同遗嘱,因该类遗嘱分为两个阶段,即相互继承阶段和共同指定第三人继承阶段。其生效时间亦遵循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继承生效时间的一般法理,这类共同遗嘱生效时间为一方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已故方遗嘱内容生效,另一方去世后全部遗嘱生效。一方遗嘱人去世时,健在方可以以遗嘱继承遗产,但因遗嘱还涉及指定第三人继承人的利益,所以健在方对于遗嘱标的仅可以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处分等作为,这些合理之作为对遗产的正常消耗是被认可的,但其却不能对遗产为非正常合理之消耗。 待到健在方去世后,共同遗嘱全部发生效力,指定的第三人可以继承全部遗产。

(二)失效情形

我国法律关于遗嘱失效事由的规定均适用于夫妻共同遗嘱,例如遗嘱生效前涉及的财产消灭、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等。基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特殊性,其较之一般遗嘱有特殊的失效事由。夫妻共同遗嘱即为夫妻之间订立的遗嘱,其主体要求是合法的夫妻,如果婚姻关系灭失,夫妻共同遗嘱当然失去效力。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无效婚姻或因具有可撤销事由而被撤销的婚姻,均会导致共同遗嘱所依靠的人身关系和共同财产消灭,夫妻二人不再为夫妻,自然也无夫妻共同遗嘱可言。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一般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撤回或变更完全依照个人意愿,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的夫妻共同遗嘱,其撤回会受到一定限制。因为夫妻共同遗嘱往往牵扯不只一方的利益,特别是一方健在,一方过世的情况,健在方能否撤回或变更遗嘱,争议也很大。

夫妻双方均在世时,夫妻双方达成合意可以协商撤回或变更遗嘱内容,这没有异议,但如果其中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另一方不同意呢?这种情形因一方违背当初订立遗嘱时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构成违约,共同遗嘱失去合意的基础而撤回。另一方就共同遗嘱涉及个人财产部分可以重新订立一般遗嘱。但若一方的撤回的意思表示没有通知到对方,那么该撤回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的, 撤回一方有告知的义务,否则视为无撤回意思。

夫妻一方去世,共同遗嘱中涉及去世方的遗嘱部分已经生效,健在方想要撤回或变更自己部分遗嘱的情形较为复杂。对于互相指定型共同遗嘱,去世一方的遗嘱生效,且健在方的遗嘱同时失去效力,不存在撤回或变更的问题。对于共同指定型和混合型共同遗嘱,有学者认为因夫妻共同遗嘱一方已经过世,健在方撤回或者变更遗嘱会有背于已故方的意思并且损害第三人财产利益,所以应该禁止健在方撤回或变更遗嘱。这种观点过于绝对,如果第三人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虐待或弃养健在方等行为,应该允许健在方撤回或变更属于自己的部分遗嘱。此时健在方行使撤回和变更具有合理性,这一方面保障了健在方的遗嘱自由,尊重去世方的遗嘱内容,同时保护了第三人的继承利益。

参考文献:

[1]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第5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717.

[2] 民法典视野下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规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2020(09):61.

[3]谢淑敏.共同遗嘱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知识经济,2010(23):22

3149501186597

猜你喜欢

效力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免责条款对第三人的限制效力——以货运合同为中心
日常降糖好方法,中医食疗效力彰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
论违法建筑转让合同的效力
论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论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判定*——评最高法[2013]民四他字第13号复函案例
薄轨枕的效力得到证实
论合意取得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时的登记效力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既判事实预决效力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