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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问题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2021-03-06喻海松

体育科学 2021年11期

喻海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745)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体育和反兴奋剂工作,多次对反兴奋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强调,要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我国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使用兴奋剂,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和“零容忍”的态度,推动反兴奋剂斗争不断深化,促进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日趋严密。特别是,2020年是我国兴奋剂犯罪刑法规制演进历程中的关键一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以下简称《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正式施行;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自此,我国兴奋剂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基本成型,实现了对兴奋剂犯罪的全链条惩治。

兴奋剂是体育运动的“毒瘤”,不仅存在于竞技体育之中,而且逐渐演变成为公众健康和社会领域的问题。当前,我国反兴奋剂斗争形势依然严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兴奋剂等违规行为仍在一定范围客观存在。随着反兴奋剂斗争的持续深入,兴奋剂犯罪刑法规制的力度会逐步加大,相关案件会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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