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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设计的影响

2021-03-05陈伟昌

工程与建设 2021年6期
关键词:参量城市规划规划设计

陈伟昌

(寮步镇规划管理所,广东 东莞 523000)

0 引 言

城市规划是社会建设必须研究的话题,也是城镇化建设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考虑到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多种社会因素,城市管理工作也势必要按照某种既定的理念实施[1]。总之,城市管理与城市设计两者是密不可分的话题,只有落实管理工作,才能确保后续规划设计工作的实施。

1 城市规划管理与设计的序参量分析

决定城市规划设计的关键变量是序参量,因此在分析城市规划管理对其设计的影响分析时,首先从序参量分析的角度出发。由于城市的规划设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因此可将其管理看作是一个动态化的管理系统[2]。针对这一动态化的管理系统,在其运行过程中,对影响规划设计发展演变的关键参量进行选择,即实现对序参量指标的动态识别。本文所选择的序参量均能够实现对其影响的预评价和预评估,并进一步推演出其未来管理与设计相互协同的发展方向。表1为序参量指标体系结构表。

表1 序参量指标体系结构表

由表1可以看出,将序参量指标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结构。为了确保序参量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对上述指标体系中的内容进行选择和对各项指标具体定量或定性程度明确时,都应当遵循相应的原则。首先,遵循系统性原则,选择能够真实反映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层次性、整体性的指标。其次,遵循科学性原则,选择具备客观真实性的目标构成。再次,遵循可操作性原则,指标体系当中的内容都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得出真实的结果,避免在分析过程中存在难以定性或定量操作的内容产生。最后,遵循动态性原则,选择能够准确反映城市规划设计从立项开始,到最终反馈的动态推进过程,以此确保构建的指标具有灵活性和弹性,避免静态化指标体系影响其分析结果而造成误差。

2 城市规划管理与设计的层次协同分析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经历了从单项标准制定,到多项标准集成与标准体系框架健全的多个过程,每个阶段,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标准均发生了不同层面的变革[3]。与此同时,在管理制度发生变革的对应阶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也发生着侧重点变化。例如,在1987年,我国首次认知到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同年提出并制定了《城市规划用地类型标准划分》与《城市居住建筑开发与建设标准》文件。在当时,城市规划建设的重点工作是提高居民用地、工业用地的规范性,确保相关工作可以参照法律法规或按照标准执行。之后,我国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又对有关文件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二次发布了《城乡规划协同发展标准》文件,文件中明确指示了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融合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并基于综合统筹发展的角度执行有关工作。因此,可以认为面向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与规划设计工作,在市场发展中呈现一种相辅相成、相互扶持的关系,即管理制度的变化势必会影响或干预到城市设计,而在管理制度持续健全的社会背景下,此种影响与干预对于城市而言,是有利的。目前,我国与城市规划管理相关的标准文件已初现雏形,相关指导文件中不仅涵盖了与管理相关的基础标准与通用标准,同时也涉及了用地专项标准与区域个性化建设标准等多个层次的数十项城市设计与管理规范。相关内容如图1所示。

图1 城市设计与管理规范

由图1可以看出,现有的城市设计与管理规范文件,明确了管理与设计工作的实施方向,城市可在建设工作中根据不同文件的需求,进行技术控制内容的选择,以此种方式便可以形成一个完善的城市规划层次类型与逻辑关系图示。

考虑到城市在进行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时,需要参照城市管理法规及不同法规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标准化体系的构建。即所有设计行为的发生均是有所依托的,而非独树一帜的,因此可以认为两者在社会发展中是具备一定协同性的。其中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规划设计的协同性分析框架如图2所示。

图2 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规划设计的协同性分析框架

由图2对两者协同性的分析可知,无论是在城市建设上,还是在城市规划管理上,均存在技术内容与要素的交融,而只有将此种交互性内容更好地体现或反映在城市设计上,才能确保两者的协同效果为正向效果。

3 城市规划管理与设计的协同放大效应影响分析

再从协同放大效应角度对其影响进行分析,根据协同效应原理,城市规划设计协同效应的产生主要取决于其内部子结构和组分的协同作用,若产生倍增效应,则其复杂性的整体优势便可以最大限度地展现。因此,在分析前,首先需要对管理与设计参与主体的协同体系进行构建,如图3所示。

图3 管理与设计参与主体的协同体系

图3构建的管理与设计参与主体的协同体系展现出城市规划管理与设计之间的整合关系。从图3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子结构的局部环境角度分析,这也属于一个十分庞大的运行系统。其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众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开发商和专家等,多个组织结构之间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碰撞,因此产生了一种非线性的协同作用,同时也提高了整个系统结构的运行效率。除此之外,由于当前城市规划设计在国家层面上,并没有被赋予与其相持平的法律地位,因此设计参与方和参与形式等都缺少公共政策和法律的保障。但城市规划管理具备明确的《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的保障,可以促进城市规划设计规范化的进一步提升,同时在协同体系的作用下,能够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设计的地位。同时,尽管当前大部分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内容都只是制定了原则性的要求,但在协同效应作用的影响下,却能够实现对城市规划设计在制度上的协同控制。综上所述,城市规划设计的发展始终是在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依托下实现的,并且进一步推动了城市规划设计实施运作机制的建立。

4 结束语

本文对城市规划管理与设计两者之间的关系展开了详细分析,在完成本文课题的研究后,对研究后的相关成果进行整理,具体内容包括:① 综合现有研究成果,在相关概念辨析的基础上,对城市管理与设计工作的基本概念与内涵进行了深层次的阐述,剖析了设计管理工作实施对于城市建设而言的重要性;② 结合对我国现有与城市管理相关文件的分析可知,两者是存在显著协同性的,通过落实管理工作,可以实现认同价值的产生,从而进一步实现有关工作的落实;③ 基于协同放大效应层面,进行了两者关系的阐述,以此种方式,为后续相关城市设计工作的执行提供辅助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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