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间接混淆标准的重构
2021-03-05刘继峰黄滋淇
天津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消费者
刘继峰,黄滋淇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目前,商标混淆领域的热点主要集中在反向混淆、售后混淆和初始兴趣混淆。2017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 条引入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落脚点从“损害竞争对手”转向“引人误认”,实现视角从竞争者至消费者等相关公众的切换,顺应了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保护法益。其中,“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表述始于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意在将国际化的间接混淆理论正式纳入我国商业标识混淆领域。然而,由于法律语词的更迭,语义模糊的构成要件需要被解释和细化,适用于商标的间接混淆理论在反不正当竞争视野下有待重新审视。另外,“特定联系”的模糊性带来调整范围的扩张,亦需要关注私权化和绝对权化的制度合理使用。
本文旨在将间接混淆理论和商业标识间接混淆制度结合,指出二者间的潜在矛盾。以国外商标间接混淆制度的滥用为警示,在竞争法视野下探求间接混淆理论的应用路径。
一、间接混淆理论的起源
(一)间接混淆理论的概念与特征
消费者在购物消费环节主要依赖于商标等商业标识以识别商品(包括服务,下文同)的来源,进而做出选择,当消费者因为被相似商业标识迷惑而产生对商品相关来源的误认时,则出现了混淆行为。广义的商标混淆行为是指由于商标的相似性,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来源出处或者其他方面,诸如某些关系发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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