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部分事实不予认定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2021-01-06窦云鸽
天津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窦云鸽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教务处,天津 300384)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其中狭义的被害人仅限于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即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本文所指的被害人即指狭义的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既享有当事人共同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等,也享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权利,如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权、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公诉转自诉”权以及对一审未生效判决的提请抗诉权等。尽管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了被害人上述诉讼权利,然而,长期以来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忽视并未得到彻底改观,较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权利仍有很大程度的不足,甚至在某些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存在缺失。
例如,某公安机关对一起诈骗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犯罪嫌疑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提起公诉。而对被害人丙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37 条的规定,因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不予认定。被害人丙不服,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以被害人未能提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为由不予受理。丙要求检察机关出具不起诉的书面决定,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只对部分事实不予认定的,不能单独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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