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融资活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
2021-03-02欧阳润秋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9期
欧阳润秋
摘 要:ICO融资具有非法集资等犯罪风险。虚拟货币作为ICO募集标的拥有多个功能侧面,需要借鉴穿透监管理念进行实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有旧秩序说、利益说、风险说和新秩序说,都有一定缺陷。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符合金融政策目标,适应互联网金融变革,也合乎刑法保护存款业务的根本逻辑,适合成为本罪保护法益。对ICO融资适用本罪时,需要对“非法”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对“存款”概念扩大认定,以及准确判断“承诺还本付息”要件。
关键词:区块链;ICO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9.070
如今,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严监管时代已经到来。区块链虚拟货币的盛世潮起潮落,似乎已如昙花一现。但是区块链技术与众筹普惠式金融的结合创新不会停止。从社会全面治理的角度,有必要透过ICO活动,反思我国刑法的金融管制模式以及作为主要适用罪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局限性。在教义学层面消解新生业态与现行刑法规范之间的冲突,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ICO融资等新型金融行为的适用规则,即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1 ICO募集虚拟货币的基本属性
1.1 区块链与ICO的运营基础
ICO——首次代币发行,即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信息记录和分发功能,通过在区块链系统上记录交易路径,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主流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的活动。同时募集者还会向被募集者分发该区块链独有的,不可篡改的记账凭证,也被翻译为通证或代币(to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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