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2021-03-02刘欣然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9期

刘欣然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有不同看法。本文从“家庭承包、统分结合”这一《土地承包法》的根本立法宗旨出发,使用法律解释的方法,通过文理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不同方法相结合,参照相关立法文件的规定和各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该条文的阐释,结合学界对此问题的不同阐述,深入解读该条款中“林地”“承包人”“继续承包”的含义,得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在继承问题上较为特殊,是可以继承的这一研究结论。

关键词:林地;承包人;继续承包;继承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9.069

耕地一直以来是土地类型中讨论的热点,同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方面理论界的研究也往往集中在关于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上,从该问题又发散出关于该权利能否继承,法律条文中“继续承包”是何含义以及“继续承包”与继承有何关系的讨论,很少有文章着眼于林地以及探讨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继承。《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二款虽然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在理解和适用上存疑。本文立足于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从“林地”“承包人”“继续承包”几个关键词出发,通过分析学术界的不同观点,探讨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1 第32条第二款中“林地”的含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