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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职能及现状研究

2021-03-02张金来

学会 2021年12期
关键词:党的纪律党章问责

张金来

[摘要]近年来,全国学会党组织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主要表现为纪检干部能力素质不达标、人员编配不合理、监督执纪有差距等。应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的特点,创新学会纪检工作培训机制,提升纪检干部履职能力;严把入口管理,科学配置纪检力量;明确纪检工作职责定位,强化责任监督;建立导向机制,激发纪检干部工作热情。

[关键词]学会党建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596(2021)120065-07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对党的纪律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纪律建设的党内法规,反映了党的纪检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纪检工作也不例外。如何加强和改进党组织纪检工作,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纪检工作是学会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加强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有利于在学会中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基础。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强调,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要把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中国科协所属的全国学会是科技领域的重要社会组织,肩负着联系政府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重任,在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学会党组织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学会的纪检工作直接关系到学会党组织能否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纪检工作状况直接影响到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纪检工作是学会党组织推进党风纪律建设和党内监督的重要力量。党的十九大强调“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党的十九大通过的新《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强调:“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党的纪检工作肩负着端正党风的重任,承载着纪律检查的专项使命,是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会党组织在学会中推进党风纪律建设和党内监督,始终离不开纪检工作。XUEHUI学会2021年第12期2021年第12期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职能及现状研究XUEHUI

二、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职能

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和党内相关规定,以及新时代学会党建工作实际,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应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

(一)在学会中开展党内监督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党章》精神,在学会内开展党内监督应是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的首要职能。

学会纪委或者纪检委员开展党内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学会有效执行,重点解决学会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從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保证学会党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学会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学会党组织领导班子忠诚干净担当。

学会纪委或者纪检委员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有整改、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分别报告挂靠单位纪委和科技社团纪委。对于挂靠单位纪委交办或科技社团纪委交办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

在学会内开展党内监督的过程中,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学会纪委或者纪检委员应当认真复议复查,作出结论,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科技社团纪委和挂靠单位纪委。

(二)在学会中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是党的纪检工作的本义。在学会中,同样不能放松党的纪律要求,要把在学会中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作为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的基本职能。在学会中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其一,始终维护党章权威。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总纪律,是党员言行的总遵循。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要始终维护党章权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在学会全体党员中形成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氛围,对不符合党章要求的,严肃查处惩治。把党章要求具体落实和体现到学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

其二,坚定不移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纪律的基础。学会纪委或纪检委员要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把政治纪律挺在前面,把政治工作做在前面,坚决防范在学会中出现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以及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防范学会中的党员和群众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同时,增强政治敏感性,将在学会中发现的有关政治纪律的方向性、苗头性、政策性问题,及时上报科技社团纪委和挂靠单位纪委。

其三,坚持党的纪律的完整性和开放性。党的纪律是一个完整、开放的纪律体系。党的纪律要求,党员不仅要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还要遵守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任何违反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在学会纪检工作实践中,应始终注意把握好这一点,不能忽略党的纪律体系中的任何部分;要坚持纪律体系的开放性,学会党员作出违反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哪怕现有党内法规没有明确提及该行为,也应当受到纪律追究。相比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是对党员的更高要求。

其四,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教育党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根据科技社团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教育党员遵守国家科技法规和政策,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贯彻落实科技社团党委的党建工作部署。把对党员的纪律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使党员在遵守各项纪律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其五,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学会党的纪检工作应明确,学会中的党员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中的党员一样,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因为学会是社会组织就放松对学会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在社会组织功能和作用愈加凸显,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更加复杂的新阶段,在学会中严格坚持党的纪律的平等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在学会中落实党内问责制度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规定:“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根据《党章》《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精神,在学会中落实党内责任追究制度应是学会纪检工作的重要职能。行使这种职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明确问责依据。《党章》《问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在学会中开展党内问责工作的基本依据,其中《问责条例》是直接依据。科技社团党委根据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精神以及学会党建工作实际印发的学会党建工作相关文件也是学会党内问责工作的依据。学会纪检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各类问责依据的学习和领会。

其二,把握问责情形。《问责条例》规定了应当予以问责的六种情形①。前五种为具体情形,第六种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是一个概括性规定。学会党内问责除了依据具体情形开展以外,还应吃透《问责条例》精神,把握问责工作的实质,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实现问责全覆盖、无死角。

其三,严格问责程序。为了保证问责的客观、公正,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严格的问责程序,在学会开展党内问责工作。应保障问责对象的申辩权,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深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作出问责决定,避免使问责成为解决个人恩怨、打击报复的工具。

(四)在学会中贯彻科技社团纪委工作部署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有的有挂靠单位,有的没有挂靠单位。有挂靠单位的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受三重领导:同级党组织、挂靠单位纪委、科技社团纪委。没有挂靠单位的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受双重领导:同级党组织和科技社团纪委。无论有挂靠单位还是无挂靠单位,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都受科技社团纪委领导,因此必须在学会中贯彻科技社团纪委工作部署,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能始终坚持。有挂靠单位的学会,在需要向上级纪委报告相关工作的时候,应同时向挂靠单位纪委和科技社团纪委分别报告。在履行工作职能的全过程中,都应坚持这一原则,不应以任何理由脱离挂靠单位纪委和科技社团纪委的共同领导。

三、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现状

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对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23份,涵盖了不同学科领域、挂靠情况和组织结构。根据问卷整理和分析结果显示,当前受访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纪检工作组织背景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根据调查结果,有挂靠单位的学会数量是13个,占57%;无挂靠单位的学会数量是10个,占43%。

秘书处党的组织形式为党委的学会数量是7个,占3043%;为党支部的学会数量是15个,占6522%;为党总支的学会数量是1个,占435%。

理事会没有全职驻会委员的学会数量是8个,占3478%;有1个全职驻会委员的学会数量是10个,占4348%;有2个全职驻会委员的学会数量是1个,占435%;有3个及以上全职驻会委员的学会数量是4个,占1739%。

理事会党委委员组织关系均不在科技社团党委的学会数量是15个,占6522%;1人组织关系在科技社团党委的学会数量是5个,占2174%;2人组织关系在科技社团党委的学会数量是2个,占870%;3人及以上组织关系在科技社团党委的学会数量是1个,占435%。

理事会党委纪检委员组织关系在科技社团党委的学会数量是5个,占2174%;不在科技社团党委的学会数量是18个,占7826%。

综上所述,学会挂靠情况不同,意味着党组织领导关系不同;秘书处党组织形式多样化;超过1/3的学会理事会层面党委委员均不是全职驻会工作人员;近2/3的学会理事会层面党委委员组织关系不在科技社团党委;超过3/4的学会,理事会层面党委纪检委员组织关系不在科技社团党委。这都反映出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组织背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二)纪检工作基础薄弱

根据调查结果,2015年及以前成立理事会层面党委的学会数量是1个,占435%;2016年成立了15个,占6522%;2017年成立了7个,占3043%;2018年未成立。几乎全部受调查学会的理事会层面党委是在近两年成立,这反映出在学会理事会层面党的纪检工作基础薄弱。

根据调查结果,15个学会的秘书处党组织设有纪检委员,占6522%;8个未设纪检委员,占3478%,超过1/3,其中6个学会秘书处设立党支部。

《党章》第八章明确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會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而未设立纪检委员的党支部占比不小,这反映出在学会秘书处层面党的纪检工作基础同样薄弱。

(三)纪检工作有被边缘化现象

2017年1月—2018年9月秘书处党组织会议部署纪检工作情况,每次都部署的学会有9个,占3913%;偶尔部署的有6个,占2609%;从未部署的有8个,占3478%。

2016年1月—2018年9月纪检干部参加学会办公会情况,纪检干部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均参加的学会有6个,占2609%;只参加会长办公会的有2个,占870%;只参加秘书长办公会的有8个,占3478%;均不参加的有6个,占2609%;不清楚是否参加的有1个,占435%。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与党委会议相比,纪检工作会议召开的次数较少,超过一半的学会从未召开过纪检工作会议,并且党组织会议对纪检工作的部署力度也不大,理事会层面党委会和秘书处党组织会议从未部署过纪检工作的学会数量均占1/3左右;此外,超过1/4的学会纪检干部既不参加会长办公会,也不参加秘书长办公会。这反映出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边缘化现象明显。

(四)纪检工作体制机制有待建立

当被问及“贵学会纪检委员(纪检书记)是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11个学会选了“是”,占4783%;12个学会选了“否”,占5217%。

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主要执行人是理事会党委纪检委员的学会有2个,占870%;是秘书处党组织的学会有7个,占3043%;是秘书处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学会有4个,占1739%;没有明确主体的学会有5个,占2174%;日常体现不出纪检工作的学会有1个,占435%;不清楚谁是执行主体的学会有2个,占870%。

当被问及“贵学会党组织纪检干部2016年1月至今共受理多少起涉嫌违法违纪事项?”和“贵学会党组织纪检干部2016年1月至今共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过多少起涉嫌违法违纪事项?”,所有的学会都选择“0起”。

关于学会纪检工作的领导关系,10个无挂靠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只受科技社团党委领导,占4348%;有1个有挂靠单位的学会选了“只受挂靠单位领导”,占435%;有1个有挂靠单位的学会选了“受双重领导,以科技社团单位为主”,占435%;有9个有挂靠单位的学会选了“双重领导,以挂靠单位为主”,占3913%;有2个有挂靠单位的学会选了“双重领导,不好分主次”,占870%。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超过一半的学会纪检干部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纪检工作执行主体比较分散、复杂;在实践中,近两年来,纪检干部从未受理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过涉嫌违法违纪事项;纪检工作领导关系多重、复杂。这反映出,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还没有一个相对成型的机制。

(五)纪检工作制度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根据调查结果,选“纪检干部对纪检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的学会有9个,占3913%;选“纪检干部岗位职责不明确,内部监督制度缺失,执纪问责工作难以展开”的学会有13个,占5652%;选“学会主要领导不重视纪检工作”的学会有3个,占1304%;选“纪检干部兼职过多,人员不足,工作超负荷”的学会有6个,

占2609%;选“纪检干部不带头廉洁自律”的学会有1个,占435%;选“纪检工作培训不足”的学会有15个,占6522%;选“不清楚”的学会有1个,占435%。

理事会层面党委纪检委员是全职驻会工作人员的学会有10个,占4348%;非全职驻会工作人员的有13个,占5652%。

2016年1月—2018年9月,从未接受过纪检工作培训的学会有12个,占5217%;接受过1次培训的有4个,占1739%;接受过2次培训的有6个,占2609%;接受过3次及以上培训的有1个,占435%。

调查结果显示,一半以上的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存在岗位职责不明确、监督制度缺失问题,反映出制度建设的严重不足;近2/3的学会存在纪检工作培训不足问题,超过一半的学会近两年来从未接受过纪检工作培训,超过一半的学会理事会层面党委纪检委员不是全职驻会工作人员,这些都反映出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不足。

另外,调研结果显示,理事会层面党委纪检委员全部兼任学会其他职务;超过1/3的秘书处党组织没有设立纪检委员,也反映出纪检工作队伍建设不足。

四、加强和改进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的建议

针对问卷调查中反映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

(一)理顺学会党建工作领导机制

在推进学会和挂靠单位脱钩的趋势下,应逐渐淡化挂靠单位对学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强化科技社团党委的领导,最终实现科技社团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建议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央相关部门提议,通过中央顶层设计来推动和实现科技社团党委对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党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样有利于包括纪检工作在内的学会各项党建工作有序、加快开展。

(二)加强学会纪检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高质量推进“两覆盖”,逐渐增强学会理事会层面党委的实体性。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创新“两覆盖”工作思路和方法,扩大理事会层面党委委员中全职驻会委员的比例,尤其是要保证纪检委员为全职驻会工作人员,建议从学会办事机构工作关系稳定、对学会情况熟悉的工作人员队伍中考察选任纪检委员。

二是贯彻落实党章要求,在办事机构党支部中广泛设立纪检委员,并尽可能减少纪检委员的兼职工作任务,从组织和干部上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党风和纪律建设的决策部署。

三是加强纪检工作培训。社会组织党组织纪检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凸显出来的一个新课题,学会在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储备普遍不足,应加强培训。

(三)建立健全学会纪检工作制度和机制

在深入研究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目标和职能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学会纪检工作职能体系,明确学会中不同层面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岗位职责及其相互关系。建立理事会层面党组织纪检工作和秘书处党组织纪检工作之间相互衔接、协作的工作机制。强化纪检工作在学会黨建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学会纪检干部出席或列席学会重要会议、参与前置审议学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使学会纪检工作真正运转起来。加强上级党组织对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的领导,建立学会党组织纪检工作和上级党组织纪检工作的沟通、衔接机制,在学会中设立纪检联络员。

注释

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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