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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基层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的思考

2021-03-02柯少愚

学会 2021年12期
关键词:支部党组织党员

柯少愚

[摘要]该文重点阐述基层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要求,社会组织不仅要遵循一般党支部工作的共性要求,还需要在明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义、社会组织党建全覆盖的要求、社会组织党支部职责任务、基层社会组织党支部具体工作、基层社会组织党支部评估要求等方面下功夫,进而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声、有色、有成效。

[关键词]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要求

[中图分类号]D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596(2021)120128-04

做好基层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除了要落实一般党支部工作的共性要求,如支部书记的模范带头作用、完善的工作机制、良好的工作载体等外,还需要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要求,这样才能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声、有色、有成效。

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会组织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社会组织在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承担着重要任务;社会组织党建对于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以及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积极意义。此外,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还有助于解决社会组织在自身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二、社会组织党建全覆盖的要求

中央对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有明确要求,早在199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3~50人正式党员成立党支部,7人以上成立支委会;51~100人成立党总支;100人以上成立党委)。

针对有的社会组织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正式党员少于3人,无法成立党支部的情形,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由上级党委指派党的建设工作联络员,并在社会团体举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印发《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意见》,再次明确社会组织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不足3人的,可成立联合党支部。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选派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员。XUEHUI学会2021年第12期2021年第12期做好基层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的思考XUEHUI

为强化党的建设在社会组织中的全覆盖,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党员身份要求有了新的变化,将原来“社会组织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正式党员”修改为“社会组织中正式党员”,要求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意见》还针对规模小、党员少的不具备党支部成立条件的社会组织,要求社会组织以就近就便为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为解决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党员数量少,社团兼职工作人员党员不方便转移党员关系,难以组建基层社会组织党支部的问题,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集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通知》提出建立“兼合式党支部”,使绝大多数的基层社会组织具备了有3人以上正式党员可以成立党支部的条件,实现基层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的目标。所谓“兼合式党支部”,是指由未转入组织关系的跨支部党员单独或与已转组织关系的本支部党员组成的党组织。兼合式党支部的提出,解决了基层社会组织党支部组建时党员人数不足3人以上的实际问题。

为加强和保障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得到全面的落实,民政部还出台了相关规定。《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要求,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要求,应将党建具体内容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部分,并统一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社会组织党支部的职责任务

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支部的基本职责是: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黨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根据其基本职责,社会组织党支部的重点任务是: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社会组织会员和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依据社会组织党支部类别和工作特点,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确定了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六项基本职责: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并明确了六项基本职责的具体内容。

四、基层社会组织党支部具体工作内容

(一)做好组织工作

一是应明确基层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织形式,建议绝大多数的基层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形式为兼合式党支部,且基层社会组织党组织应组建理事会和办事机构层面一体的兼合式党支部为宜,无需分为理事会和办事机构两个层面的党组织。二是应明确社会组织党员数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党员数两个概念,社会组织党支部党员并非由全部的社会组织党员组成,而是由专职人员党员和部分兼职人员党员组成,部分兼职人员界定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在学会工作6个月以上的兼职人员中的党员为宜。三是选任好社会组织党支部书记,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或支委,副书记和支委人选应尽可能考虑交叉任职,便于工作的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设专职党务干部。四是对于不具备成立社会组织党支部的,应考虑建立联合党支部、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或申请上级党委部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二)做好党务工作

一是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全体支委参加。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支部每年一般安排2次党课。二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主题党日活动一般每月一次,每次确定一个主题,内容和形式可多样,但要突出对党员的教育。抓好主题教育活动,当前要抓好党史学习教育,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三是落实党支部日常各项党务工作,如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支部计划总结、党建活动阵地、党支部文书档案管理、日常群众工作和日常监督工作等。四是落实好各项党务工作制度,如换届制度、报告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评议制度、党务公开制度等。

(三)强化政治引领

一是保证党的大政方针在社会组织的贯彻执行,保证社会组织的政治方向,具体而言,就是确保社会组织官方文件、文宣、期刊、报纸、简报、学术会议、研讨会、网站、公众号、微信群以及舆情等的正确导向,确保社会组织听党话、跟党走。二是参与社会组织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对社会组织做出的“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进行事先审议和参与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合法合规,诚信从业。三是做好社会组织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团结凝聚广大会员群众,引导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兩个维护”,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四是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

(四)支持参与社会组织发展

有关部门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支持社会组织理事会开展各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事业发展。

五、基层社会组织党支部评估的具体要求——以福建为例

各地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都制定有评估标准,本文以《福建省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2020年版)》为例,分析社会组织党建的评估要求。《福建省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的党建部分共有三类指标,共60分。

一是“党组织建立”。其中,建立党组织10分;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5分;无党组织0分,且一票否决不能参评3A级以上社会组织(考核是否建立党组织和选派党建指导员,查验上级党委批复文件)。

二是“党组织规范”。包括:制度建设——及时传达执行上级精神、决议、决定3分(查验支部学习记录);落实“三会一课”3分(查验支部“三会一课”记录);有年度总结计划4分(查验支部文件)。阵地建设——有固定的党建活动室5分(实地查看);有党建宣传栏5分(实地查看)。队伍建设——配有书记或专职党务工作者3分(查验上级党委批复和支部文件);参加上级党组织培训班2分(查验相关佐证)。

三是“党组织作用”。包括:写入章程——党建和核心价值观内容写入章程5分(查验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活动开展——制定活动计划并认真执行5分(查验活动计划书和活动结束总结或报道);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活动5分(查验相关佐证);定期开展党性教育和主题党日活动5分(查验支部活动记录)。参与决策——党支部书记参与理事会决策5分(查验理事会记录或纪要)。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Z].

[2]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Z].

[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Z].

[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Z].

[5]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集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通知[Z].

[6]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Z].

[7]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Z].

[8]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Z].

[9]福建省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2020年版)[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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